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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金融企业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包括当期应予资本化的利息、借款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1.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根据制度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⑴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是指发生在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所应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是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会计期间的长度。
上述时间长度一般应以天数计算,有时考虑到资产支出发生笔数较多,而且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计算,具体可根据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期和发生的资产支出笔数的多寡和均衡情况而定。
①如果金融企业按月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则应当以该月中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当月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每月资产支出的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当月资产支出的算术平均数之和作为当月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即: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
上述公式中的“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当月资产支出总额/2
②如果金融企业按季、半年或年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以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支出所需要承担借款费用的天数与该季(半年或年)天数之比,计算确定该季(半年或年)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如果资产支出笔数较多,支出发生比较均衡,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即以月数作为确定承担借款费用的时间长度的最小单位。此时可以根据每月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和每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之和除以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加总计算确定该季(半年或年)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支出余额+当月资产支出算术平均数)×1/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应按照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相应会计期间的利率(即季利率、半年利率或者年利率),求得该期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金融企业也可以首先按照每月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月利率计算出每月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然后加总得到该季(半年或年度)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⑵资本化率的确定。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一般来说,在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的情况下,该项借款的利率即为资本化率,如果这一项专门借款为采用面值发行的债券,则债券的票面利率即为资本化率。当为购建固定资产专门折价或溢价发行了一笔债券时,此时即使只存在这一笔专门借款,也不能直接将债券的票面利率作为资本化率,而应重新计算债券的实际利率作为资本化率。资本化率即实际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化率=(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债券期初账面价值×%
上述公式中的“债券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是指当期按债券的票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金额。
上述公式中的“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是指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计算的折价或溢价的每期摊销金额。
上述公式中的“债券期初账面价值”是指每期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包括上期应计的利息和上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如果债券是分期付息的,还应扣除分期付息情况下每期已经支付的利息金额。如果到期还本、分期付息的债券每期应计和支付的利息,均未通过“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则每期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中只包括上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如果金融企业选择按月份、季度或半年计算一次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金额,由于每期需要调整债券期初账面价值,比较繁琐,为简化工作量,也可以采取按年调整的办法处理,即以每年年初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这一年中每期期初债券的账面价值。
②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折价或溢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上述公式的分子“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指金融企业因借入款项在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上述公式的分母“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如果这些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情况,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折价或溢价的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加权平均利率即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此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标签: 金融企业借款费用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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