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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地方税务局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的直属行政单位,主要负责海珠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应纳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辖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管辖条行政街,经管纳税业户多户;目前,区局内设个职能科室所:办公室、税政科、计划征收科、政策法规科、征收管理科、信息管理科、税源管理一科、税源管理二科、税源管理三科、税源管理四科、税源管理五科、税源管理六科、税源管理七科、江海税务所、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规费管理科。
年国家广东省税务局是6月6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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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
粤府函[]号 -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衔接,现就完善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年6月日以前参保且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年1月至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年1月至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年1月至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
其中,没有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年底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纳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附表执行。
(二)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二、完善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一)具有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没有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年底前实际缴费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年9月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四)本条第(二)(三)款中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省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我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三、完善有关群体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规则
本通知第二条所涉群体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中的有关问题按以下办理:
(一)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我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9月底前,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
四、其他事项
(一)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年)发放%,第二年(年)发放%,第三年(年)发放%,第四年(年)发放%,第五年(年)及以后发放%。年月日前视同缴费账户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计息,年至年按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增长率计息。
(二)年月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且本通知执行时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过渡性养老金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高于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过渡期发放比例按本通知的“四(一)”项规定执行)。年月底前已发放的过渡性养老金仍按原办法标准执行。
(三)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不再适用与视同缴费账户相关的规定。
(四)结合本次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要求逐步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
有关5年过渡期待遇发放和清理地方性养老金项目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企业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相关工作,将其作为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全国统筹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准确及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加强风险预警和防控,坚决防范和打击欺诈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年底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年9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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