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推荐整理分享陕西省机关税务用车(陕西省公务用车) (陕西省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陕西省机关税务用车(陕西省公务用车) ,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国有企业公用车。要保证经营必须车辆,同时国企领导人员,高管人员不允许配备专车而是要做到。车辆统一调配。另外车辆外出必须有派车单,有相关负责同志签字,同时日常办公经营的车辆。不能高于万元排量,不能高于1.8L排量。同时不允许各级人员公车私用。
西安小寨嘉汇书城楼上有个阳光公务员,有个杨老师讲申论很不错的。
参加公考的人都知道得申论者得天下,杨老师讲课让你受益终生。
让你的申论高出别人分不是问题。
去试试吧。
准没错。
回答:公车平台是事业单位。为适应时代的变化,安全,高效的服务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因此组建了公车平台。由于每一个地方的工作方法,经济形势的不一样,所以实际操作起来的模式也就不一定相同。但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工作。
现在政府机构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给予公务员交通补贴,那么机关就没有了公务用车了(除了特别需要的公务用车)。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减轻了国家养车的负担,因此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后,把车辆都处理了,那么有的人看到了公务用车改革后的车辆使用机会,成立了车辆租赁公司,这样有需要的机关部门就可以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而完成公务任务。
公务用车限行规定是星期一限尾号1,6,星期二限尾号2,7,星期三限尾号3,8,星期四限尾号4,9,星期五限尾号0,5。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不限号。但是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园林绿化,垃圾清运等车辆是不限号的。
1、公务员体检之后,还有政审环节,政审通过之后才会进入公示环节。
2、公示公告一般在招考单位网站公布,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之后才会进入到上岗环节。
(一)公务车辆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内购置。(二)更新公务车辆必须满足以下2 个条件:1. 客车使用年限满6 年;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车辆使用年限满8 年;2. 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万公里。(三)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车辆,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四)报废的车辆须由相关部门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政府公务用车主要是以下品牌的汽车:
1、红旗汽车;
2、奥迪A6;
3、大众帕萨特;
4、丰田凯美瑞;
5、本田雅阁;
近些年,政府开始转变成用自已国产自主品牌车型了;如瑞麒G6、荣威、广汽传祺、帝豪EC7;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车辆(含租赁车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按车牌号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原始资料和各项手续进行复印、登记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各种附带资料,如行车执照、保险卡、维修工具等均由各部长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台帐的建立,记录车辆当月耗油、核定百公里耗油、行驶里程、保险情况、维修情况、年检情况、杂费情况等。
第五条 参与车辆改革范围人员,包括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第六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白沙河、西至秦皇河、南至泽河、北至荣潍高速)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条 参与车改的市直机关公务人员临时到上述区域外的平度其它镇、街道、园区公务出行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等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下乡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车改的公务人员临时到平度区域外的其它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按《关于印发〈平度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财字〔〕号)执行。
第二章 用车规定
第九条 在参与车改范围外的单位其他人员,使用公务车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第十条 车辆由各部具体使用管理,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与人身安全,车辆使用情况各部要安排专人做好登记,产生的违章罚款、扣分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出车完毕,单位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单位所在地指定停车场。双休日、节假日车辆钥匙上交各部制定人员;确需公务用车,经部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一条 单位车辆因公务出平度以外,应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附件1),由提出车辆使用需求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一律不准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用。一切与公务无关的用车均属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违规用车,按照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殊情况下,员工因私用车应填写《车辆使用申请表》,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调动使用车辆,路途发生费用由用车人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签核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驾驶员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活动时,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三章 维修保养及费用报销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的保养手册熟读详记,定期进行例行保养。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附件 2),报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保厂家所提供的维修项目明细应与《车辆维修审批表》 相符,驾驶员对所维修项目进行确认签字并报办公室审查核对后方可报销。
凡修理厂不按《车辆维修审批表》中所列项目保养修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与加油站建立成品油记卡销售协作关系,实行加油卡专人管理制度,统一采购汽车油料,驾驶员持加油卡到加油站加油前,在加油记录本上记录当前车辆里程、油卡钱数;加油后,登记加油卡剩余钱数。
第二十条 日常的停车费、过桥费等杂费凭票据实报销。车辆因出差而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凭《车辆使用申请表》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及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做到爱车、守纪、安全行车,注意节约。不允许病车上路,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要及时处理直至修复。对由于驾驶不善、保养不良造成车辆和人员损伤,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干净,并注意车辆运行状况,防范车辆备件失窃或损坏。在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注意节省油耗及维保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出私车或未经允许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违者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造成违法、违规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公务途中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与办公室联系,决不允许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完毕,当事驾驶员应于其后三日内提交《事故经过报告》,附于办公室的《事故处理报告》后,一并呈报城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二十五条 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年4月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标准的按新标准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标准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
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骑行电动车需佩戴头盔,携带行驶证。后座只能载一名周岁以下儿童,6周岁以下需安装儿童安全座椅。道路上应该靠右行驶,不能在随意穿行其他车道。
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以下简称“三定点”)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实行“三定点”管理,并按照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应当由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车辆编制和车辆实际状况,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经费,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集中统一管理的车辆,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列入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省级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公开选定“三定点”服务商,明确服务流程和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和评价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三定点”服务商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做好公务用车“三定点”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将公务用车“三定点”有关信息按要求传输到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三定点”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定点服务商提供的车辆加油、维修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的情况,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单位)查处。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三定点”服务商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定点服务商收费高于市场合理价、不履行服务承诺等违约失信行为,虚开发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涉嫌行贿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定点服务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属驻外机构、省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三定点”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年3月日。
标签: 陕西省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88677.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上一篇:税务局核查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 (税务局核查研发费举措)
下一篇: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