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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
银行办理业务时向客户送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相关拓展: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视同销售货物是要征收增值税的,那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这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
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法条】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但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口诀】
代销货物有移异,(1代:受托代销;2销:委托销售;3移异:异地移送)
自委产品非税集(自委产品:自产、委托;4非税:非应税项目;5集:集体福利、个人)
自委购去投分送(自委购:自产、委托、外购;投分送:6投资、7分配、8赠送)
以上八项是视同。
外购货物去向清:
六七八项算销项,(6投资、7分配、8赠送)
四五项目不能抵,(4非税:非应税项目;5集:集体福利、个人)
如抵就要转出去。
1、委托代销中的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代销
代销中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或则全部或部分代销款两者较早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如果两者均未收到,则在发出货物的天的当天,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但是,如果先向受托方开具了发票,则纳税义务额确认时间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2、委托代销中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受托货物,售出时就需要确认纳税义务,以实际销售额对外开具发票,确认项项税额,从委托方取得的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受托方收取的和销售数量、销售额无关的代销手续费,按照“现代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计算销项税额。
3、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异地,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用于销售
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济南,总公司将一批货物(市价为万)移送到济南分公司用于销售,总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给分公司开具发票。
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总公司和分公司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子公司,母公司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因为母子公司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同时也需要确认相应的销项税额。
在税务上,外购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 企业职工自费购买货物,或者企业向职工提供工资、奖金等非货币性收入作为折价款购买货物;
2. 在资产置换、清偿债务等情况下,将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或生产性物资以外购价格处置而未完全转入列支;
3.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购物资抽成转让,即企业从外部采购材料或货物,然后将一部分(如材料的残料)或全部转卖给他人;
4. 企业自行组织职工或成立联合社等,向外部购买物资、货物;
5. 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从外界购进物资,企图通过挂靠方式进行变相销售;
6. 企业在购进物资的价格上,组成关系起了假账,而实际发生的差价与他人分摊或收受差价或变相借用他人名义进行采购等情况。
以上情况在税法上通常视同企业发生了售出货物的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企业在处理以上情况时需要注意规避税收风险,切勿违反税法和财税规定。
1、将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税法上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补视同销售。
2、以下是不视同销售行为,而作为销售行为处理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销售行为,对于这两项业务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的。
⑴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于债务重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销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消费税法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进项税需要转出,但要在出现退货、购进商品自用、损毁(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或不应抵缴而抵缴了进项税的情况下才能做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给他人。
当出现退货、购进商品自用、损毁(非正常损失)、用于集体福利或赠送他人、或不应抵缴而抵缴了进项税,在这种情况下应做进项税转出。 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中部6省的个城市除外);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1、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方面的话就相当于视同销售,购进自产货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进项税,卖出时要计算销项税,再按差值家增值税。你这样理解的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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