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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供暖地区房屋要有取暖设施,含在房款中,不单独收取该项费用。
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供暖配套费没有年限,只要交一次,终身使用
暖气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收费项目,目前没有规定收费标准。
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执行中无法落实。
暖气开口费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住户已在购房房价内缴付了,不应该再向住户重复收取。
配套费全称为“住宅建设工程配套费”
供暖费标准如下:
供暖费标准一:
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供暖费标准二:
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供暖费标准三:
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暖气费是一种比较新的费用,现在小区的建设越来越好,业主住得越来越舒适,费用也越来越多,为房屋供暖,将收取一定的暖气费用。不同地方的暖气费征收多少是不一样的。一般地方征收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一年一次征收。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不过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一般平均下来是每个月每平方米不超过两元。
小区接集中供暖物业让业主缴纳接口费不合理。
小区接集中供暖物业让业主缴纳的接口费,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命令取消的收费。文件第二条、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名录中“暖气集资费”)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根据西安市物价局相关规定,供热分为:
(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元,每千瓦时0.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价{1.元(5.8元/平方米·月×%)×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8元/吉焦或0.元/千瓦时(元/吉焦或0.元/千瓦时×%)×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非居民用热每吉焦元,每千瓦时0.元。
二、凡属我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优惠热价为元/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低保户需携带《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薄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提出申请,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
三、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应在采暖期开始前,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可按总热价的%收取基本热费。
四、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根据《城市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及制度方法》规定,在计算标准采暖面积时要增加折标系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热费=供热价格×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
按面积交费用户: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7元/㎡交纳(收费依据:济价格字【】号);公建用户按建筑面积.8元/㎡交纳(收费依据:济价格字【】号)。
2、按计量交费用户:按两步制热价进行收费,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元。
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元。
该价格浮动情况以济南市物价局通知为准。
供热计量用户应在月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收费依据:济发改物价【】号
3、蒸汽用户:居民:.5元/吨,非居民
乌兰察布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行全市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建立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发改价字〔〕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城镇集中供热区域已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设施,具备准确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为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热量核定参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出台的热量核定办法。
第二章 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供热计量价格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照现行面积热价的%确定,计量热价根据现行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等指标测算确定。
基本热费是指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收费面积交纳的费用,不论是否用热均需交纳。
计量热费是指热用户按计量热价和用热量交纳的费用。
两部制热价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基本热价=现行面积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热用户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GJ/㎡)
第三章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十日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供热单位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热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
第八条 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实行供热计量开始三年内,供热企业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超收热费退还用热户。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三年后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第九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第十条 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费,最高不得超过%,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具体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
第四章 热价执行与监督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第十三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按热用户全额热费金额的1‰按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新闻舆论宣传,鼓励群众对供热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待计费条件成熟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第十九条 试行期后市发改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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