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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见,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注: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使用的新建房屋,应当在出租出借或已使用当月起计算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出租、出借房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规定:
1.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检查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纳税人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2.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纳税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
房屋租赁税缴纳包括房屋租赁税缴纳由谁缴纳,房屋租赁税如何计算,房屋租赁税的缴纳期限三部分内容,下面分别介绍。
房屋租赁税由谁缴纳?
随着房屋租赁市场逐步升温,租赁房屋需要缴纳多少税款成为市民非常关心的问题。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凡将个人房屋租给他人居住的,要缴纳7项税款,分别是:
营业税=租金收入×3%;
城建税=营业税×7%;
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营业税×4%;
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相关税费-
修缮费用-)×%,当租金收入超过元时,上述元扣除额改为租金收入的%
房产税=租金收入×4%;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单位税额;印花税=租赁合同金额×0.1%。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两期缴纳,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出租房产收取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期限,按季或按月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2)纳税人转移产权或者在扩建、改装后变更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出租的房屋按年征收房产税,分期缴纳,其缴纳期限,比照内资企业,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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