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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年6月日起至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年6月日起至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 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 5 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 1、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认定且通过税务部门会签后方可享受。 2、软件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纳米,且经营期在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二、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纳米或投资额超过亿元,且经营期在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五、年月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微米或投资额超过亿元,且经营期在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六、年月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执行;财税〔〕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九、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集成电路行业经过多年发展,产业分工不断细化。作为一个技术资本密集型行业,IC产业链又分为上、中、下游三个环节,当中包含了IC设计、晶圆制造、晶圆加工、封装测试以及最终的销售环节。
在整个IC产业中,根据企业涉及的业务环节又分为以下几种运作模式:Fabless、Foundry、封装和测试以及IDM等企业类型,各类型的特征。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 7月、 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月日。
最近几年,人们对我国的新经济元素的认知在不断的刷新,比如新能源还有新技术和新材料,这些新经济产业正在迅速的崛起。如今企业的发展创新都少不了国家的扶持,因为有国家对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企业才有更多的发展机会,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开展的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让企业有了扩大生产经营的底气,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进的动力。
企业如果是属于新办企业,而且企业从事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还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可以申请免征或是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这些扶持政策可以帮助企业每年的利润增加%。
“三免三减半”政策,指的是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在取得经营收入的第1年到第3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而第4年到第6年可以减半征收。不过对企业的要求也比较多,除了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项目,部分节能环保,还有沼气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也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政策。
如果企业不属于这些行业范畴那又该怎么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呢?
当企业不属于“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享受范围,那企业可以申请其他的国家性普惠政策,比如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再减半征收政策,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政策。如果企业都不符合那还可以考虑地方性的扶持政策,部分地方为了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也会推出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经营发展。
地方对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
1、要求企业经营的业务范围,属于国家法律范围内的企业,并且具有真实的业务往来。
2、当企业符合政策申请要求时,地方会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扶持奖励。
3、扶持企业的奖励,会以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保留的部分,对企业扶持%-%的奖励。
4、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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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万元到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政策实施日期为年1月1日至年月日。
第一财经记者分析发现,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而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行%的优惠税率。要想享受上述会议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必须是小型微利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首要条件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然后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大指标数值的限制。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明确了限制类产业和淘汰类产业,可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参考。
首先,企业想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已经明确,万元以内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
第二种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万元~万元,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是%。
其次,企业还需要满足从业人数的要求,一般包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目前这一人数规模限制指标还有待财税部门出台。
不过此前多次所得税优惠政策标准提高时基本维持从业人数限制条件,即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人,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人。
二、税率是什么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凡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专项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报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报批管理;未明确规定报批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尽量简化手续,减少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
第二章 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八条 税收优惠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三章 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其他相关备案资料。
第十三条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本省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明细项目表》,明确纳税人应提供的具体备案资料,并依照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增补和修订。
第十四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
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方式的划分,由省局确定并不定期公布。
第十五条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对需要事前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需要报送后续管理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列入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提请备案。
事后备案经审核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备案的资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备案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税收优惠备案审核是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与法定减免优惠条件进行的相关性、合法性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备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税收优惠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新颁布的备案类税收专项优惠,在省级税务机关未统一备案方式和备案资料之前,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备案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追缴税款。对涉嫌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从事环保节水项目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对于购买环保设备,按照设备投资额的%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法人所得税制,如果不是法人,是没有资格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但是如果是某个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购买安全生产设备,可以由法人企业进行申请抵免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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