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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
各地要在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集镇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积极鼓励农村村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
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折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
要认真核定用地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来,使用末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平方米。市、县(含享有相应执法权的区,下同)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在此限额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并予公布。
二、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范围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臣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末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固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旦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农村村民户9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同)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原因收回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三、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成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众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述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占用承包耕地的,应当报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终止其承包合同,换发承包经营权证,调整应负担的农业税;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强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上地使用权登记,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国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下)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证》。逾期不办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告销。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5元/户、特制证书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住宅村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农村村民因经营需要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住房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农村村民进掘使用国有土地自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手续、土地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土地契税。
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遗留的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农村宅基地许可务件的,经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发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住宅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又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实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年3月1日至5月日,也就是说,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5月份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执行。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而为了享受1%优惠税率,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5月份开具,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发票开具不合规,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按每亩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四、工程建设需动迁的各类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元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坪每平方米元水井每口元围墙每平方米5元坟墓每座元大材树(直径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树(直径厘米以下)每株1元挂果树每株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苗圃每亩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元低压线杆每杆元长途通讯杆每杆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元广播线杆每杆元。
六、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沿线各县、市、区可根据土地、房屋的类别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
土地复耕补偿标准如下:
1、一次补偿:1.2万元/亩;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
3、结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农地复垦是指镇政府对农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和清理。农地复垦是指农村村民占用使农村本集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土地,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由于挖损、塌方、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修措施,使之恢复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日前,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地方标准,规范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该标准明确,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耕地上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原有耕地的土壤结构和物理形态;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在耕地的地下空间开展建设活动,导致土体分裂破碎、发生位移和变形、向下陷落形成塌陷坑;耕地受到污染物侵入,重金属元素含量升高,pH值和微生物生存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土壤理化性状恶化;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的其他破坏类型。
该标准将耕地破坏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破坏”“二级破坏”“三级破坏”3个等级。当破坏程度达到“二级破坏”或“三级破坏”时,可判定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以往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只有数量上的认定,没有质量上的标准,该标准的出台将会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实行精准打击,公众也可对以上破坏耕地的行为进行举报。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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