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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按财税﹝﹞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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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但取得或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是购销货物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和成本扣除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要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并作为计算核定扣除的凭据。
二、按财税﹝﹞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认证不作为核定扣除的前提条件。
三、为保证试点纳税人的抵扣权益,对试点纳税人按《通知》规定计算出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未申报抵扣的,可结转到下期申报抵扣。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计算公式:“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中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当包含视同销售货物数量,同时,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在其核定扣除标准未审批下发前,有参考标准的按参考标准执行,无参考标准的,待审核结果下发后按核定的扣除标准清算抵扣进项税额。
六、使用外购奶粉生产还原乳的试点纳税人,在购入时若最得了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在生产销售还原乳后按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再次计算抵扣了进项税,存在重复抵扣问题,此类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其实际耗用的奶粉数量转出其对应的按核定扣除法计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意思是指何时确定的扣除的意思表明对当前这件事情别人想法,我态度已经是非常明确的了,关于当前地事情,别人是希望通过核实清楚的,只中了明确的态度来扣除相应的。
确定的一些部分,所以对于这样潜力,这些事情完全没有必要有任何质疑的一些想法,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的意思 。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经过准确计算后允许抵扣税额款项等。例如:有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如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税务总局公布的除外),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书面答复。 十四、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进项税额一般在取得的发票上有单独记载,进项税额=买价*税率/(1+税率),所以扣除率不等于税率,可以理解为扣除率=税率/(1+税率)
说明:
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2×3;=4×5;=6×7×8;=9×。
一、什么是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和审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适用范围
目前纳入试点范围的农产品包括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纳税环节包括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均适用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核定扣除方法
(一)投入产出法
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适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不是纳税人的个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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