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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4-02-29

一、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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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或者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调减数额予以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该条款的释义如下:

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指纳税人或者缴费人在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用时,发现预缴的金额超过了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退还、结转或者抵扣: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按照纳税人或缴费人的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加以处理。其中,“退还”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缴费人;“结转”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留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抵减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抵扣”指将多缴纳的部分抵扣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

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指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或者社保费用的相关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税务局、社保局、财政局等。

总之,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还、结转或者抵扣等方式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二、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6、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三、征管法第六十条解读?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纳税人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对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部门掌握税源,保证纳税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纳税人正确计税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同时,本条对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的行为的处罚作出了规定。本条规定的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帐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一保管期限通常为年。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根据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6.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内容)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其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纳税人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不缴、少缴税款,而转借、买卖、伪造、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同时,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证、换证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纳税人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税收征管法逾期申报处罚额度?

税务机关对你处以元的罚款是合理的。

因为年1月份例征期(申报纳税期限)是1曰至日,你1月日去申报属于逾期申报。

政策依据: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处以罚款;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4)暂扣或者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产;

(5)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6)依照税收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予以纳税信用评价并公布纳税信用等级。

2. 如果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还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缴已经免征、减免、退还的税款。

3. 在采取上述措施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告知,并尊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4. 对于恶意逃税、骗税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例如追究法律责任等。

总之,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处理措施和程序,旨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正义。

六、所有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不是,《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关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税收征管法中有属地纳税的具体条款吗?

这个三年内是不包含本年的,例如年的问题,税务在、、年都可以查的,而且税务有权延长到五年,就是、年都可以的

八、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缴纳费用的规定。

一、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商标事宜时缴纳费用,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为商标注册、管理、复审机关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时,需要支付很大的成本。此外,规定办理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即要求商标专用权人在取得、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支付一定的成本,有助于商标专用权人更加积极地维护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受他人侵害。

二、办理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由于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环节很多,哪些业务缴纳费用较为适宜,收取费用的标准如何规定,情况较为复杂。此外,收费标准也需要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不在本法中作具体规定比较合适。因此本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根据目前的实际做法,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主要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具商标证明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收费。

九、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释义?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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