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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个是增值税条例上明确规定的。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抵扣的发票有两种:一种是购进企业自己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一种是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两者只要有其一均可按照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至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边有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即可。
可抵扣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有人认为,根据财税〔〕号文件,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笔者认为,这是对财税〔〕号文件的片面理解。财税〔〕号文件仅对流通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该文件并未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规定,并未直接规定农业生产单位(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农产品增值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注:年1月1日起提高到%)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1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的扣除率计算进项额抵扣。对纳入试点的农产品连锁经营企业,税务部门要指导其正确使用、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农产品的,应鼓励其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税收原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下游购进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有规定除外。为了扶持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特别抵扣,抵扣率为%。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率为%,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上游的进项税额,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下游购进方(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分为9种情形,如表1所示:
表1 农产品增值税处理
销售或进口农产品情形
销售方
购进方(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
3.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
免税,销售方不开发票
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
4.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税率%,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
5.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征收率3%,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抵扣%
6.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免税,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
免税,开具专用发票
抵扣%
9.进口农产品
不征税
进口时,按%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
可抵扣的农产品发票
因此,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为了消除误解,避免税收争议,建议财税〔〕号文件第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或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综上所述,可抵扣的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或申请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三是小规模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征收率为3%,开具或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可抵扣的销售方开具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论是一般纳税人开具,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申请代开,不论是免税,还是征收率3%,抵扣率一律为%。
可抵扣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般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未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开具的税率为%专用发票;二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开具的专用发票。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购进方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口农产品,按%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
第一种方法:通过电子税务局打印
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 →再点击“申报查询及打印”。
2、界面弹出查询及打印框,选择起始日期,选择好日期,点击右边的“查询”。
3、点击查询后,页面就会弹出对应日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点击后面的“打印”,即可以打印增值税申报表了。
第二种方法:通过增值税申报系统打印
1、打开增值税申报系统,选择需要打印增值税的月份,点击下方的“增值税”。
2、界面跳转到申报界面,点击“增值报表”。
3、之后,界面会弹出增值税报表及所以附表,点击后面的“查看”。
4、点击查看后,界面会弹出增值税报表主表,点击上方的打印,即可以打印增值税报表了。
1.国税纳税申报表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文化事业费申报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申报表。
2.地税纳税申报表有:综合纳税申报表(含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地方建设基金、印花税等)、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税销售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
这里以山东税务纳税申报为例进行电子签章示范。
操作步骤
1、首先登录税务报税系统会看到左边菜单电子签章如图。
2、点开电子签章里面会显示未签章的报表,打开。
3、打开会显示报表会加载电子签章,说明签章成功。
4、签章成功显示电子签章。
注意事项
纳税申报表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期应缴税额时应填报的表格。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就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税种、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和其他应税资料,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申报表中,除了有项的年所得项目以外,还有每项对应的“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或免征的所得的项目在“应纳税额”中按0填写;对已经缴纳或已经由单位扣缴的税款在“已缴(扣)税额”中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税款在“抵扣税额”中填写;“应补(退)税额”中填写的,是“应纳税额”与“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的差额部分。扣缴义务人应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首先说明的是:年8月后,省及省以下国税局和地税局合并,现在已无“地税”之概念。
纳税申报表是企业会计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纳税申报表资料的装订与整理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有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1)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录入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
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列的
该栏录入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并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3)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4)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录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录入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6)第6栏“免税销售额”:自动计算得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等于第7+8+9栏。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列的该栏录入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7)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录入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小微企业按系统原有范围规则确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录入此栏次。
(8)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录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系统原有范围规则确定。小微企业不得录入此栏次。
(9)第9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录入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第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第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第栏“本期应纳税额”:录入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1+4栏]×3%征收率(注: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为[第1栏×适用税率]+[第4栏×征收率]),可以修改。
()第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录入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以及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减征额、按年限额扣减税额。其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购置税控收款机费用的抵减、抵免增值税
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栏的值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录入;当本期减征额大于栏的值时,按栏的值录入,并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减征额减征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抵减税额、按年限额扣减税额的顺序进行处理,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栏“本期免税额”:计算得出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6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栏
“小微企业免税额”:计算得出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第栏
“未达起点免税额”:计算得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等于第8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
()第栏“应纳税额合计”:计算得出,等于第栏-第栏。
()第栏“本期预缴税额”:录入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包括开票预缴、异地缴纳税款、分支机构异地缴纳税款等,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第栏“本期应补(退)税额”:自动计算得出,等于第栏-栏。
()“本年累计”由系统按税款所属本年度内各月申报表“本月数“之和自动生成,系统原有处理规则不变。
一楼大概是小朋友复制粘贴的吧,大体思路倒是没什么错。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适用9%扣除率。取得农产品销售/收购发票,适用9%扣除率。但是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PS:注意如果取得3%普票则不能抵扣。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这里的买价,也就是万,应抵扣税额=万*%=.万。 (相信你取得的是机打的新版普通发票,上面注明了税额和价税合计的吧,所以你才有此一问。) 注:1、普通发票是不能做为抵扣凭证的。 2、“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进农产品”这一项特殊规定,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计算抵扣的,在这里普通发票并不是抵扣凭证,只是票面总金额是计算抵扣的依据。 3、普通发票上的3%(注意这是征收率,除免税规定外农产品税率实际是%)的增值税额,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增值税链条上用于抵扣的一环(因为普通发票不是抵扣凭证)。 4、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收入是含税收入(注:手工普票上是没有单独的税额栏的)。 因此,农产品凭销售发票计算抵扣,也就是按票面总金额进行计算,所以这里要用万作为计算抵扣的依据。 以上是专门就这一问题向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咨询结果。
标签: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车辆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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