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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的安置原则,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整合、撤销后的分流人员。
2、为了解决临退休人员安置问题,工勤人员工资满年、干部工作满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门接管。病休和未满年限但临近退休年龄的,也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3、对于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编外人员、自收自支人员、自定自筹类编制人员,统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后自主择业。也可以随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业就业。
一、党政综合办事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乡镇机关日常事务工作、人大、政协、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主要负责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方面的工作。
(三)财政所。主要负责乡镇及下辖社区(村)的财政性资金和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监督和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推进、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比如:就业、劳动维权、医疗保障、科技、教育、计生优待抚恤、“双拥”等方面的工作,是业务非常繁杂的一个办公室。
(五)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辖区内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六)社会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信访、突发性事件、维稳等方面的工作。
(七)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检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八)乡村振兴办公室。主要负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移民后扶、统计、商务(商贸)等方面的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场镇综合管理(比如:临时摊位、违建乱搭、占道经营等)、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益一类事业机构。
(一)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便民事项等方面的工作。
(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统筹村镇建设、林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建房、村容镇貌、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三)宣传文化中心。主要负责科学、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四)农民工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民工服务平台的管理、提供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五)综治中心。主要负责综治、政法、维稳、防邪、大调解等方面的工作。
三、派驻机构。
目前,常见的乡镇派驻机构有3个: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这三个派驻机构的职能大家应该比较清楚,这里不再一一介绍。
河南的乡镇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即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三定”其实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由各级政府的编制委员会负责相关的工作。
(一)清理行政职能,大力简政放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逐项列明授权和委托的具体依据,汇总形成目录。在此基础上,按照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要求进行彻底清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能及时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可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时下放并做好承接工作;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定依据相互冲突矛盾的,调整对象消失、多年不发生管理行为的行政职能,及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建议。行政职能取消下放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行政职权事项虚放、空放、明放暗不放等问题,切实把简政放权落到实处。
(二)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属于各级政府直属且编制规模不大的,并入相关部门;确需单独设置的,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探索通过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解决。部门所属的,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承担;无相关内设机构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严控制、综合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完全承担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清理职能后,可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中介服务和经营活动。
对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是能够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的,原则上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主管部门。职能调整后,重新明确定位、划定类别,公益服务任务饱满、本部门没有其他类似机构的,划入公益类;工作任务不足、职能萎缩或与其他事业单位职能交叉重复的,将其并入其他事业单位或予以撤销。对行政职能难以划归主管部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将公益服务职能和生产经营活动剥离并相应核减编制后,继续作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严格坚持“两个不突破”:不得突破各地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改革中涉及行政编制调整的,主要由各地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调剂出来的空编及自然减员逐步解决;涉及机构调整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一是本着方便群众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科学整合人社系统内部涉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数据,合理优化有关工作流程;
二是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与财政局社保处、工资基金处等五个处室举行了多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业务经办中涉及双方的业务问题,最终协商一致通过了“市财政、人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是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开设新基金账户、人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等工作。
关于认真贯彻豫办〔〕号文件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 号)精神,现就有关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分流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从年1月起为分流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分流人员年以来历年档案工资为交费基数,按%的比例补缴个人帐户资金至年月。年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补缴。补缴的缴费年限和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建立的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至%,全额转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分流人员重新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未重新就业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待重新就业后,再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次性给予辞职费和补偿金的辞职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到企业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豫办[]号文件规定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本人补齐。
二是未就业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补建个人帐户。重新就业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豫办〔〕号文件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年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辞职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缴资金全部记入个人缴费部分。
三、乡镇事业单位将分流人员情况及档案等有关资料送交劳动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计算出每个参加保险的分流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所需资金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要及时把所需资金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足额到位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每位参保分流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在记录个人帐户缴费记录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同时期个人缴费比例计入。具体比例为:年1月--年6月为3%;年7月--年6月为4%;年7月--年6月为6%;年7月--年月为8%。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人事和编制部门沟通,掌握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提前退休人员情况,逐人登记造册,核实有关数据,计算出提前退休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退休费数额,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所需费用。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财政部门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建立提前退休人员数据库,发放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
五、乡镇机构改革前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乡镇机构改革后予以保留的应继续缴费参保;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在乡镇机构改革时清偿以往欠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于年1月1日起参加医疗保险,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业的,应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和内退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应继续参加当地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统筹;尚未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仍执行现行办法。
六、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七、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统筹地区政府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镇机构改革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规定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分流人员,必须按规定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清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如下:
一是本着方便群众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科学整合人社系统内部涉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数据,合理优化有关工作流程;
二是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与财政局社保处、工资基金处等五个处室举行了多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业务经办中涉及双方的业务问题,最终协商一致通过了“市财政、人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是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开设新基金账户、人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等工作。
乡镇事业单位很尴尬,干着公务员一样的工作,却没有公务员一样的待遇,这很不公平。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建议从事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满年的事业编制人员,一律过渡到公务员编制。未满年的通过考试等方法,逐步过渡到公务员,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应政策。
一是本着方便群众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科学整合人社系统内部涉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数据,合理优化有关工作流程;
二是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与财政局社保处、工资基金处等五个处室举行了多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业务经办中涉及双方的业务问题,最终协商一致通过了“市财政、人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是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开设新基金账户、人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等工作。
一是本着方便群众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科学整合人社系统内部涉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数据,合理优化有关工作流程;
二是积极协调市财政部门。与财政局社保处、工资基金处等五个处室举行了多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业务经办中涉及双方的业务问题,最终协商一致通过了“市财政、人社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三是在兼顾机关事业单位原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开设新基金账户、人员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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