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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经七纬五路号位于济南市市中岔路街,属于市中区,共计房屋户。
周边配套
医疗
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山东省眼科医院,济南市口腔医院,济南市机关医院,山东省儿童医院-门诊部,济南市儿童医院
教育
济南三中,山东书城(新华书店),山东省济南第十四中学,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济南市经七路第一小学,山东大学生殖医学研究中心(经六路),济南市经五路小学,山东省实验中学,济南市经八路小学,济南市少年儿童图书馆
购物
银座超市(八一店西馆),华联超市(经七路店),统一银座(建国小经三路店),金视觉医学视光中心,施坦威钢琴(新泺港琴行),济南贵恒家庭装饰市场,岔路街便民市场,统一银座(汇统店),宝丰金融广场,晨光文具(经六路店NO.)
助人为乐好人
王志仁,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街道舜玉社区居民,退休不褪色,义务维持交通秩序,清理社区卫生,热心服务社区群众。
王志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退休干部,热心老年公益事业,定期看望孤寡老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辛华丽,济南市槐荫区营市街街道机车社区居委会网格员,带头与空巢老人、困难群众结成志愿帮扶对子,串门入户为居民服务。
张永军,济南市莱芜区牛泉镇东泉河村村民,长期资助老弱病残群体,定期走访困难户,积极参与帮帮团、义工协会等组织的公益活动。
晁广强,平阴县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职工,为血液病患者捐献造血干细胞,成功挽救了病患生命。
崔建华,济南市天桥区宝华街街道康城花园社区居民,退休后积极组建支部送学小组,为困难群众和老党员“送学上门”。
韩登海,国网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鲁源电气章源分公司变电工程队队员,累计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余场,献血量超过毫升。
可以。这又不属于异地
济南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址:
1、济南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厅
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世纪大道1号
2、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长清区大学路号长泰大厦一楼
3、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
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号(华达汽配总厂院内)
4、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
地址:济南市郎茂山路6-3号
5、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润华)
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号
6、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匡山)
地址:济南市济齐路号
7、济南市天桥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
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号银座汽贸有限公司四楼
8、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号银座国际汽车广场别克地下中厅
9、长清区政务审批大厅(含车购税网点)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号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车购税征收)
地址:济南市章丘市双山大街龙泉大厦政务大厅
济南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址:
1、济南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厅,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世纪大道1号。
2、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长清区大学路号长泰大厦一楼。
3、济南市历下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工业南路号。
4、济南市市中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地址:济南市郎茂山路6-3号。
5、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润华),地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号。
6、济南市槐荫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服务大厅(匡山),地址:济南市济齐路号。
7、济南市天桥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地址:济南市北园大街号银座汽贸有限公司四楼。
8、济南市历城区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号银座国际汽车广场别克地下中厅。
9、长清区政务审批大厅(含车购税网点),地址: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号。
、章丘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科(车购税征收),地址:济南市章丘市双山大街龙泉大厦政务大厅。
、平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济南市平阴县工业园区国土大厦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大厅。
、济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济南市济阳县开元大街号。
打开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以下二维码,直接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份选择年→点击“下一步”,请再次核定您的个人缴费信息、缴费金额→点击“确定支付”。(缴费成功1日后,可再次扫码在“缴费明细查询”模块查询到您的缴费记录)
如提示:该缴费编号不存在,请选用微信“小程序”、“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2、微信缴费方式打开微信扫一扫下方二维码或微信搜索“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登录进入小程序→实名认证微信持有人身份信息(已注册的选择自然人登陆)→选择“居民医疗”→点击“增加人员”,缴费年度选择年→点击“下一步”。(通过增加人员可帮助多人缴费)→点击“缴费”(缴费成功1日后,可在“社保查询”模块选择相应的险种查询到您的缴费记录)
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销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月5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坚决打击查处承销机构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不计入房款费用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暂停网签、中止销售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商品房销售佣金应由房企支付
《通知》称,近期,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要求,一方面,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承销机构需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或商品房代理销售等业务的房地产经纪资格;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要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通知》还规定,实行委托销售的房企要与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承销方式、承销范围及承销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在销售现场明示。其中,委托销售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购房款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
对于承销机构的代理销售行为,《通知》强调,严禁承销机构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且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也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变相收取定金等行为可举报
对于上述明令禁止的行为,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相关企业要在月日前组织自查并整改到位,此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房企、承销机构,将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此外,如购房者发现有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可通过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投诉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违规投诉电话:历下区 、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济南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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