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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以补代征是指当地政府在开展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避免直接收取人民群众的征地补偿费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具体来说,政府可能会对一些有产权的企业进行代征,通过对企业进行补偿来实现对农民的补偿。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征收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减少征地补偿纠纷的发生。然而,这一方案也需要政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代征企业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补偿。
电费单里的电费代征费的意思就是供电部门代收代征的各项基金电费附加,这些电费附加都是按照国家政策相关规定,随电费一并征收,并由供电公司代收代缴至国家财政专户。
各项代征基金电费附加执行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准。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零散税款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主要对象是建筑、安装行业,交通运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代征出租房屋等。
代扣代缴是指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主要对象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要交,电费中的代征费用需要我们交,交代征的税费是公民义务,必须交。
电费中的代征费用是指供电部门代收的一部分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都是按照国家政策随电费一起征收的,代收后一般会由供电部门直接缴纳。代征费用的价格是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淮的,但由于每个省的政策不同,所以各省的供电部门代收的额外费用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后根据记电装置计算电费,最后定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相应的费用。电费发票上统一显示在“代征电费”项。
对查账征收的企业,从年1月1日起,国家新的企业所得法规定,实行%的统一税率,核定征收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法定税率制定,以行业的纯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执行%。税率%执行对象是对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实行报批,审核备案制,有年限的规定。
即代征用地,指城市规划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人民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绿化行政部门等行政单位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绿化以及其他用地。
代征电费=目录电度电费-目录电费目录电费:就是目录电度电价除去代征电价以后的电价。目录电价是电力公司的全部收入。
代征电费是供电公司代政府收的钱,是要给政府的。代征电费包括三峡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还贷等项目,各省的规定有差别。
电费管理既一项严格的互相牵制的科学管理,同时也要受财经制度的约束,它是属于发、供、用整个生产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在贯彻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按照“电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好、收好,圆满地完成销售任务;为社会需要做贡献,为电力企业以及各用户提高经济效益做贡献。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受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新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筹建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组织。
第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号)的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拨缴工会筹备金,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凭工会组织开具的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根据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范围可以委托当地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会经费(包括差额预算单位不属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第六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比例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和分成比例执行。根据各地实际,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可以委托税务部门代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上缴的工会经费,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或已受委托的地税部门要根据当地总工会的委托,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核销等制度,积极受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缴纳工会经费事宜,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已代收入库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要专户存储,加强管理,委托、受托双方应按月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全年入库的工会经费要在月日前结清,不得隐瞒、截留和挪用。未转入委托方工会经费集中户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代收的工会经费后,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分成和上缴上级工会。委托代收2%工会经费的,要同时按比例下拨基层工会,不得截留和挪用;委托代收2%工会筹备金的,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上缴外,剩余的部分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筹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基层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后,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应从当月起改按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规定的工会经费收缴比例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并分成上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应取得财政部统一监制和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凭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其计提和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组织提供或由其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部门提供。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监督和处罚,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暂行规定》(总工办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逾期、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催缴无效的,各级工会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银行予以扣交,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长期拖欠且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各级工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依法起诉。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会经费代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共同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对在委托代收工会经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委托代收经费的工会组织或受托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代征
基本内容
赋税制度用语, 即代为征收。清制,各省州县之寄庄田地于开征时,经征州县造册,移交田主住居之州县代行催征,谓之代征。代征如有未完,责究代征之员。参见“寄庄田”。
二、正式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征收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委托代征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此方式下,被委托方将代缴税款的责任承担在自己身上,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将由被委托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缴纳。
委托代征适用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比如雇主可以委托代理公司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在委托代征的过程中,委托人仍然需要自我监督并履行自己的税务及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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