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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收管理表面上仅涉及极少部分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调整,借此可以提升税务部门处理复杂涉税业务的能力和效率,实际上对中国现有的税收管理构架、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都将带来巨大深远的影响,其在风险导向、分类管理方面的成功尝试将为现行征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加速中国税收征管体制与国际接轨提供极为有益的借鉴。可以说,大企业税收管理是中国新阶段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探路者,亦是中国税收征管进入高端领域的里程碑。大企业税收管理在北京更是有特殊意义,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定量指标和定性条件相结合原则确定的家首批定点联系企业,总部在北京的就达家。全球强企业,中国大陆区占家,其中家在北京。年月,北京国税局专门成立第五直属分局,负责大企业税收管理,标志着北京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迈上了更高的台阶。
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不仅直接决定着税收收入水平,更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直接体现。如何加强大企业管理,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课题。笔者从实践出发,谈谈推进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几点想法。
一是推进税收立法进程,明确税务审计与稽查职能定位。税收法律、法规是税务机关执法的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没有税务审计方面的明文规定,税务审计缺乏法律依据。同时,税务审计与税务稽查的职责、定位如何划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目前的稽查力量,承担了很多的日常检查,其履行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定职责,被繁重的日常检查所束缚。建议从法律层面,确定税务审计的法律地位,区分日常税务审计与税收违法调查(税务稽查)之间的职能定位,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定职责归位,将原有的日常检查力量充实到税务审计工作中来,税务稽查与税务审计并行,共同提升大企业管理的层次和水平。
二是借鉴国内先进经验,“两个结合”开展税务审计。审计对税务部门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在国内其他部门并不新鲜。审计署、财政专员办、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组织已经开展了大量的审计工作。从其经验来看,现阶段大企业税务审计工作应该做到“两个结合”,即全国范围的“兵团作战”与小规模专业团队作战相结合,针对一个行业或者一户企业的综合审计与针对同一类型风险点的专业审计相结合,从而有效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管理质效。
三是培养专业化审计人才,试点推行驻厂税务审计。大企业大多人员素质较高,财务核算健全,纳税遵从能力较强。同时,大企业管理区别于中小企业的显著特点是大企业涉税问题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大企业跨国交易、税收筹划、跨地区的集团式经营和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等方面。管理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质量与数量不足,制约了大企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建议培养优秀的审计人才,根据企业规模和审计工作量,组成审计小组到大企业总部试行持续不间断的驻厂税务审计。
四是探索个性化服务措施,建立事先裁定制度。个性化服务是未来大企业纳税服务的发展方向,其核心在于事先裁定制度。对于该制度,目前国内尚无成文规定,但相关研究已经开展多时。建议税务总局适时出台事先裁定制度,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集中受理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组织相关司局分工协作,及时对企业申请的交易或特定事项的税法适用进行确认,发布解释性文件,提高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帮助大企业有效防范和控制税收风险。
纳税大户是根据纳税额来排名,其公司有很高的营业额,销售金额在万以上即可评为纳税大户。
由税务局评估根据所辖公司每年缴税的多少进行排名,前几名就都属于纳税大户。
纳税大户用户考评分在分以上的。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纳税大户还包括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分以上的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纳税大户是根据纳税额来排名,其公司有很高的营业额,销售金额在万以上即可评为纳税大户。
由税务局评估根据所辖公司每年缴税的多少进行排名,前几名就都属于纳税大户。
纳税大户用户考评分在分以上的。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纳税大户还包括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分以上的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下属有各省国家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下属若干处、室、省稽查局以及地、市、州、(省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地、市、州、(省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下属若干科、室、稽查局。
以及区、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下属若干股(科)、室、稽查局以及乡镇级国家税分局。
林涛,男,汉族,年3月出生,山东平度人,内蒙古党校研究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年7月参加工作,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共突泉县委副书记。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教委高师函授站教师。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科秘书。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科级秘书、主持工作(.--. 在内蒙古大学自考法律专业学习)。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在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 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EMBA)。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委书记。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副市长、海勃湾区委书记。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副市长(.--. 在中央党校第九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在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挂职任副司长;. 考录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派驻突泉县脱贫攻坚工作总队总队长,挂职任中共突泉县委副书记)。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派驻突泉县脱贫攻坚工作总队总队长,挂职任中共突泉县委副书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号)明确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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