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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被稽查单位名称; (2)税务稽查项目名称; (3)税务稽查项目时点或期间; (4)税务稽查过程记录; (5)税务稽查标识及其说明; (6)税务稽查结论; (7)索引号及页次;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其他应说明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税务稽查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相应的税务稽查记录。主要职责
1. 负责对学校支出、收入情况进行日常稽查。
2. 负责对学校(包括二级核算单位)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等)进行稽查,稽查方式包括专项稽查、常规抽查和整改复查等。
3. 负责定期撰写稽查工作底稿或检查报告,及时向处领导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堵塞管理漏洞。
4. 参与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审批权限、核算流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制定和设计。
5. 负责学校结算中心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应收款、应付款对账单的复核工作。
6. 参与学校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7. 负责学校元以下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8. 配合协助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9. 督办本处各个科室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完成进度。
. 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
立案
二、
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
稽查局
局长批准。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
到
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
稽查局
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的抽查凭证一般按下面的程序进行:
1、根据被审计单位凭证数量(以本为单位)及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初步确定抽查的会计科目及每月凭证抽查的数量,如抽查“银行存款”科目,每月随机抽查2本凭证。
2、对被抽查的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主要检查一下内容并记载审计底稿:财务手续是否履行齐全、财务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所附原始发票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与日记账、明细账是否相符等。
3、最后要根据检查的请况,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做出自己的审计判断(结论),如存在什么问题、违反了什么财务规定、应怎样改进,账证是否相符等。
审计工作底稿的用途是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载体;可用于质量控制复核、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第三方检查等。
审计工作亦称审计活动。广义指审计监督检查、综合管理、教育培训、科研宣传等一切审计业务活动的总称。审计监督检查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和实质性活动,其它审计业务活动则是核心活动的保证和延伸。
它们之间是互相补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共同构成统一的整体。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习惯把具体审计监督检查业务活动称为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抓好的四个环节为:一是抓重点,二是讲时效,三是查落实,四是出成果。
审计员的工作内容:
1、审查企业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审计主管拟订审计计划或方案。
2、负责完成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单项业务的审计工作。
3、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案,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为企业运营提供增长服务。
4、审查财务收支项目、费用开支与报销等工作。
5、审查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的真实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
6、检查、复核审计证据,做出单项审计评价意见。
7、针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稽查局查账到立案大概要天。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实施检查之日起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稽查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税务稽查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税务稽查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与以下基本因素相关: (1)税务稽查事项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2)被稽查单位的经营规模及税务稽查事项的复杂程度; (3)被稽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被稽查单位的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5)是否有必要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特别指导、监督和检查; (6)税务稽查意见类型。 税务稽查人员编制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被稽查单位名称; (2)税务稽查项目名称; (3)税务稽查项目时点或期间; (4)税务稽查过程记录; (5)税务稽查标识及其说明; (6)税务稽查结论; (7)索引号及页次; (8)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9)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其他应说明事项。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中由被稽查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税务稽 查人员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应实施必要的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相应的税务稽查记录。
稽查工作底稿属于工作的记录本,仅作为工作过程的参考,不属于原始凭证。
一、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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