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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隆阳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全区“放管服”改革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改革壁垒。
一是改革合力尚未形成。如“放管服”改革编办属牵头部门,而投资项目审批、职业资格、商事制度、政务服务等配套改革分属发改、人社、工商、政务服务部门职能职责,在统一推进上尽管部门间已充分沟通,但自上而下各部门工作进度不一,很难形成一致的改革合力。
二是改革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撑。受地区信息化水平限制,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导致“放管服”改革推进效果不佳。如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践中,目前除编办、市场监管局外,大部分部门尚未拥有成熟的抽查系统,仅靠抓阄、摇号方式难以达到抽查目的和效果,监管对象库和工商登记名录库形不成对接共享,存在重复建设等问题;同时因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库和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监管难以实现,目前失信联合惩戒仅能在市场监管(原工商)、法院、银行、民航、高铁等少数政府部门和社会行业间实现。
三是简政放权配套措施需完善。相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不到位,如:省级林业部门、水务部门的占用林地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须以地方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为前置条件,但地方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已经取消。
四是监管方式亟待创新。如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铺开,“微信订餐”、“网约车”等产业方兴未艾,由于微信等网络平台属于开放式平台,难以实现随机抽查,而“微信点餐”“网约车”涉及公共安全,仅依靠网络检测、书面检查难以达到监管效果,实地抽查较难实现。
五是“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待提升。受地区信息化基础、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覆盖率制约,行政相对人能够在网上办事大厅“一次性办结”的事项还较少,网上审批的便民性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如年以来,通过网上大厅通用行政审批系统受理件,其中窗口接件件,但网上办理仅为件,在线办理率仅为%。
对此,基层建议:
一是健全“放管服”改革监督机制。建议省市以约束力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放管服”改革监督检查办法或实施方案,细化量化改革指标,验证改革成果,将“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配套改革全面协调推进。
二是为“放管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建议省市职能转变协调办协调省级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下发“实施细则”和开发随机抽查系统并且考虑部门间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的问题,同时建议省级相关部门牵头探索建立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库和共享平台,推动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互通,为基层解决“信息孤岛”问题。
三是健全简政放权配套措施。建议省市职能转变协调办协调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放权协同配合,推进相关联、相近类别审批事项“全链条”取消或下放,同时加大“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推动力度,进一步优化精简审批环节、流程,大幅减少审批前置要素。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方式。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鲜事物,建议由省市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探索科学审慎的监管模式,既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又确保企业不出问题。
五是继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能力。建议上级部门加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推广力度,逐步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提高网上审批大厅办事效率,同时,适当引进现代化信息手段,融合“大数据”成果,让部分流程清晰、材料简单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结、自助终端机办结甚至手机APP平台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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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项目适用简易计税要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表;
3)自拟(企业申请简易计税)相关说明;
4)符合简易计税的证明(如为建筑企业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只要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年4月日之前的即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资料同上)
扩展资料
《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标签: 放管服改革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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