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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外,取得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二)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按照“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缴纳增值税,旅游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一般来说,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则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而是以差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应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
当然,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相应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承担的增值税,凭扣税凭据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给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税率为0,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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