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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第个月工资月底月前发放,发除津贴外的基本工资。
薪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还有个别公司,以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个月时,发放薪。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教师的十三个工资在下年六七月份发放很正常,因为十三工资严格意义上來讲那不是工资,属于奖励工资,也是奖金,奖金就应该按奖金的管理办法,对老师要进行考核,包括出勤天数,授课时间,学生教学质量,考取升学数量等
没有.除了原油和天然气按销售额的5%-%征收,其他应征资源税的税目从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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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死亡,本人及其遗属的待遇
根据陕劳发() 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应发给:
A、生活补助费。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元。死者与其配偶共同供养的子女,按陕西省劳动厅《陕劳办函字()号文件》规定。发给元。
B、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元
参考资料: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发[]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元,其他人员为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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