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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和契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开缴纳。城市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向购房者收取。而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具体比例由各地规定。因此,城市配套费和契税需要分别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管理规定规定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应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账务处理:借;开发成本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表
配套内容
住宅项目收费标准
公建项目收费标准
具体使用范围
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
.8元∕㎡
.8元∕㎡(含插建项目)
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
4.2元∕㎡
4.2元∕㎡
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
元∕㎡
∕
供热配套费
元∕㎡
元∕㎡
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燃气配套费
元∕㎡
元∕立方米·天(工业生产用气)
元∕·天(饭店、宾馆等用气)
供水配套费
元∕㎡
元∕吨·天
合计
元∕㎡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这项费用,用于城市乡镇的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如道路,道路上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绿化/路灯等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条为了规范统一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拓宽西咸新区地铁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进一步改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状,根据《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号)《西安市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为建设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对在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临建项目不在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内。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各新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新城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责任征收部门。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为两园办开发建设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责任征收部门,并负责指导各新城建设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
各级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配套费的缴库和按比例提取各项资金工作。各新城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两园办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职能部门核准的规划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征收事项。
第六条西咸新区城市配套费按元/平方米征收。包含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元/平方米;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年1月1日至年月日期间,西咸新区城市配套费按.5元/平方米征收。包含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元/平方米;天然气公网建设费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元/平方米;其余部分.5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元/平方米执行。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第七条各新城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归集;两园办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由新区财政局归集。各新城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按季度足额上解至新区财政局,未及时上解的由新区财政局年底结算时予以扣回。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予提取各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符合规定可减免缴纳城市配套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城市配套费减免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免收;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项目,除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外,其他部分可予免收。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批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查、导航、观测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投资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号)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市、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
(五)列入本级本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同级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符合西咸新区整体规划的产业类项目;
(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
以上第(七)、(八)项,需由各新城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免缴、减缴。具体减缴幅度由新区主任办公会审定,但城市配套费中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未经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一律不得免缴、减缴。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房项目非商业开发面积核定及配套费审核工作,同级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派专人配合参与上述住房项目城建配套费会审,由征收责任主体按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收缴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主动补缴,缴纳额度为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经审批不予拆除的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的费用,财政部门不得缴库。各级征收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应保障相关票据的正常供应。若出现先行征收,随后补票情况,属于财政部门票据供应不及时导致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财政部门承担;属于征收部门未向财政部门及时申领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个自然年结束时,将当年使用收取城市配套费的财政票据收回,并核对票据总金额与当年缴库金额是否一致,出现以不一致时,征收部门要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在征收过程中,使用财政票据因遵守《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西咸财发〔〕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备减免情况。
第十四条在本细则(暂行)印发前,已书面提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或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8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收取.3元,其中工业项目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每建筑平方米收取.5元。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目的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贷:货币资金或其他科目本科目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企业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出租开发产品经营业务中发生的按月计提的出租开发产品摊销等,可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安置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需要支付的;因为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人需要搬离他们现有的住所,而政府为了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和促进城市化发展,提供了安置房,但是由于安置房建设新、基础设施差、市政设施不完备等原因,需要购买配套费用同时,城市的各项设施建设和维护也需要一定的资金,配套费用可以用于支持这些投入所以,安置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一种必须支付的费用,但也是城市优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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