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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抵扣!
易捷税大师解释如下:
从税法规定上来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接受投资、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此类资产现行税法没有可以规定进项税额抵扣.
从增值税立法精神上来看,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
所以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是用于生产,继续在增值链条中循环就可以抵扣,比如说生产设备,生产厂房,办公设备等等。
如果是用于消费,那增值税链条就终止了,进项税就不能抵扣,比如说用于集体福利的设备,员工宿舍等等,因为属于个人消费的范畴,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了,否则会完成个人消费花元,但是货物价值只有元,因为有元增值税在里面,而公司购买后给员工消费则花元就能实实在在销售元的货物,这样就不公平了,国家税款损失了,对普通老百姓也不公平。
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进行税额转出。
关于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详细介绍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1.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部分可以抵扣。因为自建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公司福利,又用于办公室,所以按照税法规定,不能全部作为办公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可以根据这些资产使用的时间比例来计算抵扣的百分比,将一部分抵扣到办公进项税额中。此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了解更详细的抵扣规定和适用条件。在企业的经营中,固定资产的使用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合理的抵扣政策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应该对税务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优化自身的税务策略。
购买的电脑作为固定资产,收到的专票已经认证通过,在填报增值税的时候,主表里的进项税额已经包含了电脑的进项税额。还要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这个表里的数字,不在主表里减掉。这是两个反映不同抵扣增值税的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是用来反映企业购买固定资产的多少,反映的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更新情况,主表是抵扣税金的。这是国家通过企业更新换代的快慢速度考察企业的相关情况。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不需要做帐务处理,留在进项税额中,在下期继续抵扣,就可以了。
此时不需要做分录,这时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贷方负数,就是留抵税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扩展资料:增值税转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处理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
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税务局现在还不承认的,所以不应该放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的。
借;某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允许抵扣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待抵扣进项税
摘要;上月某某凭证扣税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以按照买价乘以%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纳税人支付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乘以%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扩展资料: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
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
1、固定资产购进六个月之后才来发票,天之内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天之后进项税不可抵扣。
2、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日内,(从年1月1日前认证抵扣期限是天,从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延长为。即从开票之日起顺延天,在天内可以认证抵扣,超出期限可以认证,但不可以抵扣销项增值税。)认证发票可以在网上认证,也可以到税务局认证。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3、《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其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由于货物或应税劳务在购进时,,尚不能确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因而,往往是对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从购进时所属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做了抵扣,但在发生这些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时,应作不得抵扣的会计处理。这就需要按规定在发生这些行为的纳税期内,将不应抵扣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计算出来,并在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具体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扩展阅读: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
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
(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
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和%的货物,也有适用%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四、正确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分别作了列举说明,实务中这两种行为很容易产生混淆,甚至有些教材也会产生这方面的错误。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作废。
(财税[]9号)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理解如下:即使纳税人当期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的其他商品进项大于销项,其销售旧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增值税也不能抵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必须要缴纳。当初购入税控设备已抵扣进项的,在销售时不需要作进项转出。答复人:海南标签: 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车辆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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