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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等)
6.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的业务流程为,用人单位提出用人标准,协助用人单位招聘、考核,确定派遣人员;与派遣人员签定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到用人单位就职,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为派遣人员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核发薪酬,派遣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续签合同或者终止合同。
个人为企业提供劳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具体开具哪种发票,应根据个人是否是纳税人的身份来确定。如果个人已经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个人没有注册为纳税人,那么就要选择找代理记账公司或税务师等专业人员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具体步骤如下:1. 确定开票方式和类型。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发票类型,并确定开票方式(电子发票、手工发票等)。2. 填写开票信息。根据发票格式填写相应信息,包括销售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3. 填写销售项目及金额。根据劳务费用、税额等核算出发票金额,并填写项目、金额、税率及税额等。4. 验证并打印发票。检查发票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如无误,可打印发票。同时,打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发票样式。5. 盖章签字。在发票内容和抬头(如果有)后盖上销售方的公章,并在签收联上签字。6. 发票交给企业。将发票交给企业,并让企业签字确认。以上是开具发票的基本步骤,注意要严格按照税务相关规定来操作,以免出现纠纷。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
本文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为例,试分析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因法律规则的变化对提供劳务受害案件责任分担产生的影响。
甲与丙、丁共同为戊装修房屋,装修工程于某日晚7时完工后,戊在家中设宴招待甲、丙、丁三人。甲饮酒后,于当晚9时骑两轮摩托车与一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肇事后逃逸,无法查找。甲被送往医院住院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甲妻乙起诉到法院,诉称甲受雇于丙为戊装修房屋,请求法院判决丙、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因过错对损害发生承担%的责任,丙因雇佣关系承担%的责任,戊因未尽合理照顾义务致甲饮酒后驾车承担%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同甲、丙的责任承担,但认为戊承担%的责任于法无据,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承担酒后驾车的风险。
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中,甲与丙、甲与戊、丙与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法律关系认定中发生的最大变化是“使用人责任理论”取代了“雇用人责任理论”。当然,这一变化也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密切相关。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则适用以存在雇用关系为前提,如不存在雇用关系,则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这使得一些难以证明雇用关系的原告在实践中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适用法律规则进行裁判时,只需要确定使用人即可,并不需要原告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
关于使用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是否提供了劳务;
第二,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因为提供劳务而受有利益;
第三,提供劳务者是否接受了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监督;第四,提供劳务是否违反接受劳务一方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人的确定是一个难点。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使用人作为组织者自己也参与劳动,而且仅仅是比别人多拿一些工资,此时,究竟如何认定使用人颇为令人头疼。
案例中,丙作为提供劳务的组织者,而戊作为房主最终支付了报酬,从上述关于使用人的认定标准来看,笔者认为,丙作为使用人更为合理。
戊虽然是报酬的最终支付者,而且从表面上看也是装修工程的最终受益人,但其对丙却不存在指示、控制、管理或者监督,其所获得的利益是丙所交付的劳动成果,而并非直接享有甲提供劳务的工作成果。
因此,甲、戊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二者表面上看似联系颇为紧密的原因是,丙、戊之间存在的承揽法律关系,而戊因为丙交付甲参与劳动的工作成果而受有利益,但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丙、戊之间的承揽法律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甲、丙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丙、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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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 知》(国税发〔〕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 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目前对个人(其他个人,非个体工商户)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个人可以开劳务费发票。
个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是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纳税同时税务机关给予开具发票,凭发票就可到支付单位领取报酬。而单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也是帮付出劳务的个人来开票,纳税义务人还是付出劳务而收到报酬的个人。
民法典第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建筑业统一税率为3%
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
因此,建筑业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其税率为3%。
在建筑没有自主开票权限的情况下,需要到税局申请代开,则需要先缴纳各项税款才能代开,代开建筑业统一,需征收以下税款:
1、营业税 3%
2、附加(城建、教附、地方教附)约为0.3%
3、附征个税(或所得税)约为2%
4、其他一些附征的地方规费
一般情况下,到税局代开建筑业统一的综合税率约为5.4%左右。
劳务工是指没有常住户口,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工人
招用劳务工的条件是: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生产条件;②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能力。
劳务工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劳务工的程序是: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之前,应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和招工地区。
②劳动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务工在上岗之前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务工进行培训或试用,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签订劳动合同。
③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内,用人单位应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根据上海用人单位多年来招用劳务工的实际情况,这里应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暂住人口管理费和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向社会提供劳务,是第三产业的主要特征。提供劳务,指以活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形式,而是以活劳动形式提供某种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也可以是满足人们物质生产的需要。
劳务范围很广,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分为:
①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
②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有的服务能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艺术、旅游等;有的服务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联系,如: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商品的分类、包装和保管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这类活动是生产性的,能创造价值,计算其成果时,应计入国民收入中,其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
提供劳务收入:
【概念】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即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1.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表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如果一次低于,且工作不属于重复性工作,一年累计金额也不大。可以用个人签收的收据作为入账凭证。
如果重复性劳务,则不能参考单次低于免税的政策,应属于按月劳务政策,开具发票并缴纳个税。
当然实际是开不到发票的,所以很多公司都用别的发票报销出钱来支付,通常,只要账面上没有体现出是支付劳务,而是报销发票内容款项,例如油费,则不会发现报销款项另做他途,但是仍有一定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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