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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和《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工会经费的减税和税收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工会的经费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方法是: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根据《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工会的经费在支出方面也有一定的管理规定。比如工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一定要提供支出票据等财务凭证,并在每年年底对工会经费的财务账目进行公示等。
因此,在运用工会经费时,企业应当注意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规定,具体操作应当以当地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和工会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行政补助工会经费通过向单位递交申请报告申请,行政根据《工会法》,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不足时,行政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补助,工会入账时计入行政补助收入,同样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此部分补助经费应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根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工会可以向行政申请劳动竞赛经费、体育经费、送温暖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工会在收到经费补助后,可向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税务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工会经费计税依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入税法》()第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单位从财政等部门购买财税综合服务,征收收入税的,应当按照%的比率征收。
计算工会经费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 = 工会经费金额×%。
1、如果单位设立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经费总额的%上交,%留做工会组织经费。
2、单位如果没有设立工会组织,提取的工会经费必须全额上交地税。也就是说,如果当地工会和税局有协议,请税局代收代缴,那么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地税代收代缴工会筹备金。计提工会经费的计提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根据该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活动、职工福利和服务等方面。此外,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额外的计提标准和数额。企业应当把工会经费计入全年预算,作为必要的支出之一。因此,工会经费的计提需要按照工会法规定进行,同时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额外计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一条之规定:
自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之规定:自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工会经费不是凭发票而是凭拨缴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工会经费代收凭据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别征收比例为%的缴费单位或按规定执行特殊比例的企业,按照“%的缴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原先是%上缴,税务局开%收据,然后再下拨%,由公司开%收据给税务局.现在是先计提,上缴时给%的收据.其余工会经费公司发生费用时用当时的发票冲抵.
这是由地税局代收。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 按《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各省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时,一般都会规定:没有成立工会也要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费,工会成立后返还%。 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各级工会组织征收改为由税务机关代收,这是收缴方式的转变。到年底,全国已有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县区,开展了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事业单位个人工会经费计提的依据是按照工资总额来计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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