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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室处理市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和重大会议材料;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信访、保密、外事、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及公开、办公自动化;负责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经费管理、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接待及车辆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工作规范管理及考核。
2、人事教育科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及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培养与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3、监察室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税务监察工作以及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全局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参与本局干部考察、职务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局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本局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4、思想政治工作科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地税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工作。
5、税政管理一科负责全系统营业税、烟叶税税政管理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建筑业、货运行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6、税政管理二科负责全系统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7、税政管理三科负责全系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8、征收管理科负责督促《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制度、办法;负责指导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地税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的推行管理以及征管范围的界定;负责指导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和纳税服务;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或指导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认定管理。
9、计划财务科负责本系统税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及会统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和检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务经费核算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市系统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综合性税收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系统普法教育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审计科负责本系统财务收支、经费管理、基建预决算和税收执法等专项审计。
接受市局人事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系统内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参与本局政府采购事项的审计监督。
、收费管理科负责代征规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解释;负责各费金的减免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负责全市电子产品的选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
、后勤中心负责机关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基层作风和组织建设;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管好用好党务经费,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按要求和规定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登记初审上报、业务培训、年检工作;负责初审、报批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机关工会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干部职工困难家庭的特困扶持和慰问工作。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1、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省级营业税纳税单位的营业税及其它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省级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稽查局负责本系统税收执法的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专项稽查;负责地税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涉外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1 税务局的稽查频率是不确定的,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时间。2 税务局的稽查是为了确保企业遵守税法法规,保护国家税收利益,稽查的时间和频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规模、行业特点、纳税记录等等,因此无法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3 为了避免被税务局稽查,企业应该积极遵守税法法规,保证纳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这样才能避免被稽查和罚款的风险。
1、国税局一般设置有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征管科、计划统计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信息中心、服务中心等科室,具体科室工作职责不同。
2、举几个例子:税源管理股科员主要是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服务。办公室科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稽查局科员主要是查处偷税行为,办理涉税案件。
基层分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地管理和服务。
1、在我国,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也包括工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
2、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3、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就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都拥有执法权,所以都是执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职务有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
还有下设机构的各个正司长及副司长,如下:
1、办公厅;
2、政策法规司;
3、货物和劳务税司;
4、所得税司;
5、财产和行为税司;
6、国际税务司;
7、收入规划核算司;
8、纳税服务司;
9、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稽查局;
、财务管理司;
、督察内审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监察局;
、巡视工作办公室。
每个司局下面还设有多个处室,每个处室均有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科员等。
官名
(1)清代后期中央及地方均有临时设置的机构,其主管官若身份特高,称为督办。
(2) 北洋政府设置,一为省军政长官,即“军务善后督办”或“督办军务善后”的简称。民国九年(公元年)陆续由督军改称;二是各机关的监督或主管(特任、特派或简派)。如币制局的督办为监督官;税务处、航空署、赈务处、各地商埠的督办,均为主管官。
词语分解
督办的解释 督促办理;督察办理督办粮秣 督促办理、督察办理的官名和机构名。清代后期中央和地方临时设置详细解释.指集军政大权于一身的官员。 宋 张知甫 《可书》:“ 绍兴 间以执政充都督诸军事,出师江上,幕官
督的字典解释 督 ū 察看;监管:监督。督办。督导。督察。督促。督师。督率(刬 )(亦作“督帅”)。督战。督学。 责罚:督过(督察责备)。督责。 古代将官名:都督。督邮。督护。总督。提督。督抚。 笔画数:; 部首
办的字典解释 办 (辦) à 处理:办公。办事。办理。 处分:惩办。法办。首恶必办。 置备:办置。办货。 创设:创办。兴(塶 )办。 笔画数:; 部首:力; 笔顺编号:
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有国务院、地方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所等,而监察机关有国家监察委员会、地区各个监察委员会、监察专员、国家机关等。
一、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有哪些
行政机关有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
监察机关主要包含:国家监察委员会、地区各个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区级共产党机关单位、国家机关、相关法律法规受权或是授权委托管理方法公共行政的结构和企业和所管理的行政区划、国企等驻派或是派遣监督组织、监察专员。
二、监察机关有批捕的权力吗
监察机关并没有批捕的权力,监察机关不能直接逮捕,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的程序是由两个司法机关完成的,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监察机关则没有这项行政权力。
三、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是多久
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是三个月。法律快车提醒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监狱、看守所管理教育罪犯的教育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
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羁押进行检察;
对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受理举报、控告、申诉等。
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实行法律监督
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不当“减假暂”提出书面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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