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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车主用户可以为其名下新购的车辆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
2、临时行驶车号牌类型包括: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天)和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天)。
3、首次为车辆申请临牌的,需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货物进口证明书)、购车发票及有效交强险凭证电子照片。
4、提交申请后,可以通过“网办进度”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办理完成后我们会及时安排邮政人员将您申请的临时号牌快递上门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符合下列三种类型的临时登记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一、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注:经营、业务场所证明文件上所列地址必须与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一份、承包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所需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或签章、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纳税人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后,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注: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缴纳税款。确需开具发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好处
1、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以开普票,也能开专票,这样一来解决了其上游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2、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其性质类似临时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公司制企业,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4、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同时,税务局可按业务属性核定征收个税。
5、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取得临时税务登记,需要视同小规模企业做临时纳税申报。
临时税务登记一般对个人是没有任何影响的,此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时间一般为1-3个月,若临时税务登记对您产生影响,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相关原因,不同城市的临时税务登记情况可能不太相同,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个月内累计超过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
二、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范围及时限(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纳税人申请上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如需要可增加一份),并提供下列资料,比照单位纳税人向相应的联合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上述纳税人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 “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下同)。
不可以,虽然个体工商户有免税政策,但必须要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去领取税务登记证。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上一篇:贵州地方税务网上申报系统(贵州税务网上申报app) (贵州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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