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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套费和契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分开缴纳。城市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向购房者收取。而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按照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税款,具体比例由各地规定。因此,城市配套费和契税需要分别缴纳。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辽地税函〔〕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其金额的,其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包含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通知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文件发文时间;市政建设配套费等费用没有通知缴费文件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费用收缴凭证开具的当天。”
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你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有减免的,仍应当按应缴的配套费全额乘以税率缴纳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是土地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而是土地出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了后续的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
税收实践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税务机关内部意见分歧也很大,对实际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带来较大风险,需尽快加以明确。笔者经过梳理分析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认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应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前,政府征收的是各类市政建设配套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3号)规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没有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供暖地区房屋要有取暖设施,含在房款中,不单独收取该项费用。
两者区别:
一是费用性质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一种政府性基金,而“市政建设配套费”只是一种费用。
二是征收单位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上交到财政部门,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交到国土部门。
三是征收时间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交付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交付的。
四是征收依据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和每平方米的缴费标准计算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金额是与取得的土地面积有关。
五是征收目的不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收取的,是为了改变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而缴纳的,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经济利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补贴、城镇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配套费纳入新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新区(含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缴费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建设项目元/平方米,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配套费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征收配套费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征。
(二)负责向缴费人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费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负责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使用、存档工作。
(五)负责审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将缴入新区本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配套费,按照规定时限划转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四章 减免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年6月1日至年月日);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项目;
7.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免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
5.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向新区规划建设局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确需缓征、停征、减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需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改革发展局研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建设单位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改革发展、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执行标准和新区财政体制规定征收,分别缴入新区本级或县级国库,即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年1月1日至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暖气开口费是行业内形成的约定俗成的收费项目,目前没有规定收费标准。
国家曾经要取消该项收费,但在实际执行中无法落实。暖气开口费应该是包含在商品房的造价之内,住户已在购房房价内缴付了,不应该再向住户重复收取。配套费就是按上海实际情况来讲,配套费全称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自上世纪年代开始就存在了。按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量,规定一个单价,目前是每平米元。用途:
1、用于市政配套的有:住宅项目周边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和公交站点,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2、用于公建配套的有:居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老年活动室、公共厕所、环卫分所、小区公园(征地费)和平方米以上的集中绿地。
其原理是,开发商在此地建了住宅小区,必然将居民人口引进该地,随之而来,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要跟进,需要设施投入。
但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是商业行为,所以,费用来源也采取了市场化做法,即规定由开发商掏钱。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交了这笔钱之后,开发商如果又自己完成了其中的部分项目,则对应部分的资金可以返还给开发商。
具体由房管局验收后审核。
按市政公用工程规范要求,市政配套费一般为配套工程总价的3%,不得再另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配套工程水电费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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