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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通告(缴费标准)
南通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作即将结束。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费截止时间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年月底,逾期不能补缴,未缴责任自负!
二、缴费渠道
各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机构只负责参保登记,不再受理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如下:
线上缴费渠道:云闪付小程序,搜索“江苏社保缴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线下缴费渠道:江苏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南通农商行各网点。
银行代扣: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人员,需在月日前在代扣银行卡上留有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待扣。月份之前未代扣成功月份,需自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
三、缴费金额
年最低档缴费金额,1-6月每月.6元,7-月每月元,全年.6元。如需提档缴费,可在线上线下缴费渠道自行选档。
四、个人票据查询打印
登录“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页面右侧的“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即可查询打印。
五、咨询途径
:可咨询缴费标准等政策类疑问
:可咨询缴费渠道、操作等疑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年月日
步骤一、打开微信,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或扫描上方小程序码),点击进入后,输入参保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缴纳。
步骤二、进入小程序后,首先授权该小程序获取用户信息,随后进入首页(第一次用户先需经过实名认证)。
步骤三、实名认证后,选择您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请选择缴费年度”中选“年”。
注意:如需代他人缴费,则可通过右上角“切换缴费人”进入缴费人管理界面。点击一键支付后,支付环节就是标准的微信支付过程。
材料:原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办理流程及资料:
1、个体户名称预先登记
个体户是和公司不一样的,首先取名就不能有出现“公司”字样。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后提交。
核名通过后,得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递交申请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并提交;
(3)从业人员证明;
(4)经营场地证明;
(5)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资料提交审核后,得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营业执照
(1)《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申请人身份证
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就可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了。
4、刻章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
5、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
(3)经营场地证明
(4)章
6、银行开户
银行开基本户,就是对公账户,用于客户需求的对公转账或支出。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个体工商户户主身份证
(3)税务局登记证
(5)章
关于个体户税收
个体户一般是工商局根据个体注册场地\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等等来估算你的销售额,直接定税额。一种情况是无税额,即不用缴纳税费;另一种情况是定额,那么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都要按已定税额缴纳。所以个体税一般根据工商局而定。
南通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作即将结束。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事项:
一、缴费截止时间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年月底,逾期不能补缴,未缴责任自负!
二、缴费渠道
各灵活就业人员代理机构只负责参保登记,不再受理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如下:
线上缴费渠道:云闪付小程序,搜索“江苏社保缴费”;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
线下缴费渠道:江苏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南通农商行各网点。
银行代扣: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人员,需在月日前在代扣银行卡上留有月份的养老保险费待扣。月份之前未代扣成功月份,需自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缴费。
三、缴费金额
年最低档缴费金额,1-6月每月.6元,7-月每月元,全年.6元。如需提档缴费,可在线上线下缴费渠道自行选档。
四、个人票据查询打印
登录“江苏税务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页面右侧的“公众服务-特色业务-社保费缴费凭证打印”模块即可查询打印。
五、咨询途径
:可咨询缴费标准等政策类疑问
:可咨询缴费渠道、操作等疑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年月日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我就知道这两家 而且是全国名之内年4月至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年7月1日至年6月日期间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南通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 个人8% 医疗 单位缴纳8% 个人2% 失业 单位缴纳2% 个人1% 生育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工伤 单位缴纳0.8% 个人无须缴纳 此外住房公积金对半 单位缴纳8%-% 个人8%-% 参考一:关于开展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苏劳社察[]号)精神,结合市区具体情况,现就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凡在市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 二、时间和方式 1.时间为年2月日至年3月日。 2.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地税附表十二、国税附表五); (2) 年度会计总账、应付工资明细账及其他与本单位工资发放相关的资料; (3)《南通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南通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同时附电子文档。 3.请各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进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1)年6月份、月份职工工资表及考勤表。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可从南通劳动保障网下载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首次参加的单位,现场打印发放)。 三、地点 各单位按辖区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点进行申报、审查。 原市本级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青年西路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号楼3楼室。 原崇川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跃龙南路号8楼(供电局南原崇川区政府大楼) 原港闸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城港路号港闸区委党校前排2楼 原开发区所属单位申报、审查地点:开发区金桥路9号开发区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底楼大厅(开发区国税局北米)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 2.单位以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缴费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3.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本人年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职工工资收入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申报。年4月至年6月的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元。年7月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待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公布后再行调整。 4.经核定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年4月1日至年3月日。 五、其他事项 1.各单位所带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印章。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须在单位申报的缴费花名册上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工会印章,或通过公示方式予以确认并加盖公章。 2.各单位必须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如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同时,将其列入重点稽核对象,上门实地稽查稽核。对不按规定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对于单位和有关人员不配合、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相关资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对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南通市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九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1月印发 参考二:关于发布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布年度南通市区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 二、年7月1日至年6月日期间,市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年6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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