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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红字发票。已经认证的,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认证期原来是天,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变为天。
专用发票不一定冲红,当购货方发票没有抵扣并且发票也没有跨月,这个时候如果发票需要退回的话,销售方只需要在开票系统作废此张发票即可,如果专票已经抵扣或者没抵扣到跨月了,这时候专票就需要冲红,专票冲红都是销售方进行处理
首先要看当月的开票汇总表,在税务申报系统里填写销项税时就是根据开票汇总表的,若汇总表上红字专用发票数据大于兰字专用发票数据,汇总表上就会出现负数,申报时就填入负数就行,若汇总表上专用发票是正数,就按正数申报,申报是按月汇总数申报的,而不是按每张专用发票申报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冲红的步骤如下:首先需要购买方企业在自己的开票软件中,点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的时候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后面发票信息如实填写,再将原来错误的发票全部退回给销售方,带上原件与复印件和U盘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开正式的负数发票通知单,购货方再把该通知单给销售方,由销售方开具开具负数发票。
隔月发票红冲,有两种情况。
1,买家已经抵扣,由买家在开票系统里申请,凭红字发票的申请单单号再在自家开票系统中开销项负数发票。同时两家都要出具退货协议,并双方盖章。销项负数发票要交给买家。
1,买家未抵扣,则由卖家直接在开票系统中提交红字申请,凭申请单单号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发票则无需给买家,但买家要把原先发票退回。退货协议同样需要两家盖章。
冲红的步骤。对方的拒收证明,必须说清楚因什么原因退票,加盖公章,退回发票联次,必须齐全。你在开票系统中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写,打印出来两份,带上发票,拒收证明。去税务局。税务局给你单子,回来按通知单上的可以直接开红字发票
不能部分冲销,开红字发票有规定是与对应的那张蓝字发票冲销(完全冲销,一正一负,余额为零)。然后再开正确的蓝字发票!
1.先与销售方取得联系;
2.在你购买方的开票机系统里做1份红字发票申请单: (1)进入开票系统/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选购买方/选已抵扣/确定; (2)红字发票申请单填开/销售方名称税号/商品名称/数量(应该是负数)/单价(不含税)/金额(不含税,自动给出)/税率及税额自动给出/联系电话(你的)/申请理由:发票号码有误;
3.做好了的申请单还需“申请单导出”,导出到桌面并拷到U盘;
4.把原来有误的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该发票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原件,付款给销售方的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该有误发票的认证清单;
5.把以上的所有纸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 然后,带上原件与复印件和U盘到你的税务局,你税局会开给你正式的负数发票通知单,你把该通知单给你的销售方,他就可以开具负数发票了。 他再重新开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 在你收到销售方一负一正的发票后:负数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正数发票正常入帐即可。
已经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由购买方向国税局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并将抵扣的增值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等国税局批准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了红字发票,销售方要根据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做与原来分录一致的负数或红字分录进行冲减。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负数或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字购货方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负数或红字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负数或红字贷:应付账款 负数或红字 拓展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公布)同时废止。
如果对方未进行认证的话,就得由你们以销方名义来申请开具通知单了,销方申请开具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对方(这个要求必须是开票的当月或者下月,否则无法校验通过);第二种是因开票有误,对方拒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理由申请,那么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自行生成并打印,在纸质《申请单》上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申请单》电子信息(用 U 盘拷贝) )
2、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申请报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请用A4 纸打印)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必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拒收证明(拒收证明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而且是原件。请用 A4 纸打印)
4、发票原件,必须联次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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