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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房地产会计核算的重点在于开发成本的归集分类,这对房企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上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议按这两个税种列举的各项开发成本来设置会计明细科目。
例如,在土地增值会中将扣除项目分为这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其中每个扣除项目都有相关说明和更明细的支出事项列举,这些科目基本上能够满足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方便今后的税务处理。
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要分项目核算开发成本,同一项目有不同竣工时间的,建议也分开核算。
除开发成本外的其他科目核算和一般企业大致一样,在此就不赘述了。
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号规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可调整,可提折旧,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所以,如果是为了账面资产漂亮、如银行等相关部门需要可以入账,但税务部门不允许列支,自己看着办吧!
你的处理错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长期股权投的成本应该以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如果你土地的账面价值是万(注意,是账面价值,不是原值),那么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只能是w,而不是评估的w借:长期股权投资累计摊销贷:无形资产w是被投资方的入账价值,在合并报表的时候,w与w的差额做为商誉确认计量
土地性质分,分为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在具体评估中很少遇到,一般是拨用,前两年也有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国有土地又分划拨和出让,按用途再分工业、住宅、商业等等。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1:乡镇土地评估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需要评估的土地乡镇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公到实地调查需要评估的土地上是否包含其他的建筑物和农作物,土地评估价格一般先参考由县政府近期发布的基准地价价格。最终出具评估报告。
3:土地评估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需确认的事项及应提供的资料1、评估目的:
2、估价基准日:
3、委托方需提供的资料:
(1)评估委托书或者评估合同(2)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需说明委托方联系人及电话、委托方的隶属关系、主营业务、委托方与估价对象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3)土地证复印件(出让土地需附出让土地合同或购置协议)、土地来源及历史沿革说明、房产证复印件。
(4)若存在他项权利需附他项权利证、他项权利有关权利人证明材料。
(5)待开发空地需附规划利用条件(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6)宗地区域位置图、宗地照片(从不同角度体现宗地的主要建筑物、用途及利用特点)。
(7)地勘报告、环评报告等。
(可以不提供、不太重要)
(8)最新政府工作报告、最新统计年鉴及现场估价师需要的其它资料。
(用于叙述报告中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
常用土地价值评估方法
1. 市场比较法
请输入
市场比较法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
2. 收益还原法
请输入
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即,将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值时。
3.假设开发法
请输入
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土地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地价=房产总售价-建筑费用-专业费用-利息-销售费用-税费-开发商利润
4. 成本逼近法
请输入
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
基本公式:地价=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5. 基准地价修正法
请输入
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常用的土地评价因素及指标是:
①气候因素。包括光照、降水等水热状况。水分、温度及其对比状况,不仅决定农作物、牧草、树木生长的种类、组成、熟制、产量和品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土地利用方式和发展农业生产应采取的关键性措施。水热状况反映较大地区范围土地自然生产力的差异,是影响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的稳定因素,也是土地质量评价的基本因素。
②地形、地址。地形起着地区水热状况再分配和物质的迁移作用,影响土壤与植被的发育,很大程度上影响土地利用方向和改造措施。对地形、地质的评价主要考虑地貌类型、地质结构、岩石组成、沉积物质、海拔高度、坡向、坡度等因素。
③土壤。是植物根系活动的场所。土壤肥力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的产量、土地利用和改造的方向。土壤与气候的组合表现为较小地区范围内土地自然生产力的差异。对土壤质量的鉴定,主要考虑其发展类型,土地厚度,土质特点,有机质含量,PH值、水分、盐分状况,障碍土层及土壤改良条件等。
④水文。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灌溉、防洪、排水等水文条件,对干旱、半干旱、盐碱化和沼泽化地区的土地评价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干旱、半干旱灌溉须考虑水源的有无、种类、水量、水质及利用难易。对积水沼泽和盐渍地区的土地评价,则首先应按土壤改良、水文地质条件的好坏,对土地质量的改造难易及土地潜力做出鉴定。
⑤植被。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天然草地和天然林地,关系到畜牧业和林业的发展,是土地评价的重要因素。在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的质量评价中,应充分考虑天然植被的类型,有用植物的质量、数量和生产量,以及植被的保护、利用、改造的条件。
⑥社会经济因素。包括人口、劳动力、交通运输、市场的技术条件,以及现有生产基础等。土地质量评级是在查清土地类型和评价土地因素的基础上,按土地适宜性和限制性进行分类后,根据用地的目的和要求对各类土地的质量划分成不同的等级。不同国家由于具体情况和历史传统不同,对土地质量的评级千差万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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