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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所持限售股,在限售期满后,可转让,股份出售人应交个人所得税,(参照财产税),税率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按照证监会的规定,股改后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个月内不得超过%。
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限售股股票质押
近年来,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限售股是指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已上市但未流通的股票。而股票质押则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或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起源于年。当时,随着股市的大幅下跌,很多股东面临资金压力,因此选择将自己手中的限售股进行质押融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业务逐渐得到了市场的认可,并且在年开始放开了限制,更多的企业和股东开始尝试这一方式来获取资金。
限售股股票质押的业务流程相对简单,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选择质押机构:股东选择一家质押机构,可以是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签署协议:股东和质押机构签署股票质押的协议,明确质押物、质押金额、质押期限等相关事项。 监管备案:股东质押股票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备案,并支付备案费用。 办理质押手续:股东向质押机构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办理质押手续。 放款:质押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贷款或融资款项划入股东指定的资金账户。 还款:质押期满后,股东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以取回质押股票。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与益处需要经过仔细评估和分析。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风险和益处:
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作为一种金融业务,受到监管政策的牵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对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进行规范和监管。
目前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
质押比例限制:监管机构规定了股票质押的最高比例,一般为股票市值的一定比例。 风险警示:质押机构需要向股东提供质押股票的风险警示和风险提示,以提醒股东注意风险。 强制平仓机制:监管机构规定了质押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强制平仓的机制,保护质押机构的合法权益。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作为一种以股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益处。对于股东来说,需要仔细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融资需求,选择合适的质押机构,并遵守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同时,政府和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监管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限售股股票质押业务的健康发展。
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
1、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2、实际卖出收入缴税,个人转让收入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扩展资料: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五: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有2种限售流通股, 1、新股发行的时候,基金网配售的,一般限制3个月 2、股改时候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流通权支付的对价,一般限制个月以上 。过了期限就可以和一般的流通股一样进行买卖了,这就是“解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个月内不得超过%。其中(二)就是针对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后的“限售”规定。与限售相对应,取得流通权后的非流通股,由于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之为限售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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