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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股东分配税后利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一、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二、外商独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条,“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应按照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外方公司分的利润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住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税后利润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应当依据以上规定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是由“本年利润”结转而来,而“本年利润”是缴纳了所得税后才结转的。因此未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已经缴纳了所得税)。
应该不用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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