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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般年底一次性结转,便于和税务申报表核对,年底结转之后无余额。
其实非正常损失运费进项税额转出与货物进项进项税额转出道理是一样的,因为运输费用也是根据运费单据上的金额与7%的扣除率来计算,与购进农产品支付价款与%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致。因为计入原材料成本的运费元是计算扣除了7%的进项税后的部分,那么必须要还原成含税金额后,再按照扣除率计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问题中的元如果没有计算扣除7%的进项税额,那么运费单据上的金额应该是:÷<1-7%>=元,当初实际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7%=元,加上计入原材料成本运费部分元,正是实际运费单据上支付的运费。该问题应该是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问题,运输费用现在不再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不可以填负数; 如果,是有负数的情况,说明是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在进项税额转出栏填正数,即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附列《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等三个附表。
(1)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2)按照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提进项税额。
(1)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可以入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2)电子发票是普通发 票,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取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 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公告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 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 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相同。
实际钱收元,这笔是含税价,进项税额不是元,是.
含税价收入计算是:*%/1.=进项增值税是.
分录是:
借:库存现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进项增值税和增值税差别是什么?”就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的话是不是-/1.?”不是这样计算,如果是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按不含税收入*%税率=进项税额。如果是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按含税收入*%税率/1.=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可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借方如果是多交的也要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一般没有贷方余额,因为转到了“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这样做可以很明显地区分企业增值税的上交情况。根据增值税核算的要求,还是转比较好,这样的一目了然。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通过此明细科目来反映企业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借方余为多交数,贷方余为未交数)。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多交或未交的税金。
期末有未交的: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期末有多交的: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P先比后抵,稽核期为开具的3个月以内,日内抵扣),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只要已经认证并申报了,就没有限期规定了,直到你销项大于进项抵扣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除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元;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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