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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甘肃政务服务网首页,打开企业开办、注销(对话框),选择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点击之后进入选择企业开办一网办,再选择我要开办企业,填写开户行、刻章、公积金、社保等信息后保存提交审核。
个体户、企业(开业)操作流程
在浏览器中输入甘肃政务服务网( gszwfw . gov . cn )进入网页,在首页选择旗舰店→点击市场监管服务→点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办理一个人用户先注册(如之前注册过请直接登录)然后登录,登录成功后选择“全程网办”进入。
1、点击选择企业/个体户设立登记,进入点击“自主起名”先申报名称(个体户名称省、市不冠名,区/县选择“临祧县”,例如:字号为“冰冰”,行业信息选“百货”,组织形式选“店”),例如“临洮县冰冰百货店”填写完成后进行名称查验,名称通过后进入企业/个体户设立登记页面。(分店则进入窗口办理选“共用名称”进行设立登记,并打印 纸质材料)。
2、进入企业/个体户设立登记,(注意: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手机端下载掌上注册通进行实名认证)。填写住所、经营者信息、委托代理人等信息,个体户在证件照一栏上传经营者1寸或2寸证件照,(委托代理人可填经营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委托代理人),委托期限填在“一个月内”。
3、个体户预审受理机关按照各自经营住所辖区选择:“执法1、2、3、4队或个乡镇市管所”(大厅有辖区指示地图)。在任务栏右上角填写多证合一税务信息后点击“提交预审待工作人员审核。
4、审核后法人会收到提示短信,如预审不通过请继续登录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再提交;如预审通过请按照短信提示在掌上注册通手机端签字确认,待收到领取营业执照的短信后到窗口领取执照。
流程如下:
1、打开税局网站,输入企业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
2、选择“申报缴纳”--点击“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进行申报。
3、根据企业实际发生业务填写数据,点击提交缴款,即申报成功。
4、纳税人登陆**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网站,即可完成网上申报纳税。
纳税人使用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足不出户可以完成申报纳税,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劳动强度;不需要购买软件,减轻了企业负担;申报不受地域和软硬件环境限制,升级维护简单。同时该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还可以实时的进行数据校验,避免申报数据出现错误。
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右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务注销”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在“纳税人经办人”中选择经办人(若经办人没有选择项的,请在网上税务局办税人员中维护)和选择“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说明”后,点击[查验]按钮。
第二步:查验
系统完成查验后,会根据查验结果给出对应的处理方式,提示即办或一般注销流程办理建议,办理流程如下:
1. 【在线即办】符合即办资格和即办条件,且不存在其他未结事项的(即界面中“即办资格验证信息”存在一条监控通过,“即办条件验证信息”和“其他条件验证信息”不存在红色监控),系统提示符合即办注销要求,下方会出现[提交]按钮。
(1)申请提交。点击该按钮,进行在线办理税务注销。
(2)签名。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确定]按钮继续操作。
系统将自动进行税务登记注销,同时提示制作清税证明(注销通知书)。
(3)清税证明(注销通知书)下载。点击“确定”,跳转到“清税证明(注销通知书)下载”界面,输入税号和身份证号后,点击“下载证书”可下载。
该通知书也可至“网上税务局首页——税务注销预检——清税证明(注销通知书)下载”界面进行下载。
2.【承诺即办】符合即办资格和即办条件,但存在其他未结事项的(即界面中“即办资格验证信息”存在一条监控通过,“即办条件验证信息”不存在红色监控,“其他条件验证信息”存在红色监控),纳税人可按“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系统下方会出现[查看《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按钮,点击该按钮,查看、打印该承诺书。如需办理注销的,请携带该承诺书和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3.【一般注销流程办理】不符合即办资格或即办条件的(即界面中“即办资格验证信息”任一条监控均未通过,或“即办条件验证信息”存在红色监控),按一般注销流程办理。如有未结事项,系统将在页面中显示[查看《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钮,可查看并打印(具体通知书样式同上)。如需办理注销的,请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有两种可能性:
1、下载发票信息时,直接点击了“下载成功”,再次领取时,系统提示“无发票领取信息”;建议发票领取人不要使用“通过网络领取”,而登录“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传输系统”网站,下载购票信息到本地硬盘或U盘,再从开票系统中领取并使用。
2、税局发售信息为及时交换到“普通发票开票系统”网站,待领取纸质发票后分钟--半天(数据交换时间长短不一定),再下载电子信息;
3、领购多段纸质发票时,应每领购一段纸质发票下载一次电子信息,再进行其他段发票领购及信息下载,貌似近期系统升级补丁后,此问题已解决;
4、税局在发售发票时对同一段发票中的任意多份发票进行多次发售操作,造成交换的数据重叠,领取电子信息时显示“无发票领取信息”。
新农合医保网上缴费怎么交?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缴费怎么交?新农合医保每年一交已经开始了,一般到月号结束,之前新农合医保缴费都是自己村干部上交,现在可以直接网上缴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新农合医保网上缴费怎么交。
1.农村合作医疗APP缴费步骤
第一步:进入全国社保局在线查询,选择地方官网进入并下载当地人社app,也可以登录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然后在官网首页扫码下载“xx地人社手机APP”。
第二步:下载并安装到手机上后,点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选项,然后点击“继续”;
第三步:登入个人账号,准确无误地输入身份证号码,并选择缴费年度;
第四步:确认缴费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缴费,最后选择支付应交费用即可。
2、微信缴费
步骤:打开手机微信APP,点击右下角“我”—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选择XX省/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确输入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姓名—点击确认缴费编号—点击下一步—立即缴费,显示“缴费成功”就完成了。
3、公众号缴费
步骤:首先查询自己地方市是否推出新农合微信缴费,推出的话可以关注所在地推出的农合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输入个人信息注册。注册成功之后,在聊天页面的下方点击找到新农合缴费,点击缴纳既可完成新农合缴费。
4、官网缴费
步骤:登录当地所处城市的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进入网上自助缴费界面,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阅读接受打钩,点击发送短信验证码,输入验证码进行查询,之后会显示参保人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就可以点击支付,支付完成后记得查看缴费结果。
5、银行APP缴费
步骤:以建设银行为例,首先打开建设银行APP,点击页面答左上角三条横线,登录个人账户,点击右下角“悦享生活”,在悦享生活页面中,点击“...”即“更多”,在更多页面中,点击“医保缴费”。输入保单号(即农合卡上的序列号),点击查询账单,缴费成功后,显示付款成功页面。
新农合医保缴费截止时间为月底。据了解,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限为年9月1日至年月日。补缴时限为年1月1日至年2月日。超过年2月日未参保缴费的,不予补缴,不享受年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缴费时间节点。
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省司法厅负责全省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执业申请与核准
第八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甘肃省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市州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司法厅核准。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实行公职律师职前培训制度。
第十条 公职律师的申请和核准,市州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司法厅,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材料并书面告知;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核准。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核准期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按照《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职律师应当自觉缴纳律师协会会费,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年度考核称职的,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是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本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依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职或退休等原因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公职律师工作证,并将注销申请及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注销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公告。
办理公职律师注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
(二)脱离原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公职律师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选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公职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
年月日
最低.3分,最高.7分。
(一)微信缴费流程
1.打开【微信】客户端,然后点右下角【我】-【支付】
2.选择【城市服务】
3.选择【社保】
4.选择【甘肃社保缴纳】
5.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6.按要求输入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姓名并确认参保年度、参保地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支付完成后完成缴费,居民可截屏“电子缴费凭证”。
(二)支付宝缴费流程
1.打开【支付宝】首页,然后点击【市民中心】
2.选择【社保】
3.选择【居民医保缴费】
4.按要求输入参保居民身份证号、姓名并确认参保年度、参保地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支付完成后完成缴费,居民可截屏“电子缴费凭证”。
(三)甘肃税务局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
参保群众可通过在微信小程序内搜索甘肃税务社保缴费进行缴费,或者通过扫描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缴费界面进行缴费。
(四)网上银行缴费
参保群众也可自主选择通过甘肃省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兰州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代办银行开通上线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
标签: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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