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工商财税 - 正文
推荐整理分享加强税务协查工作(税务协查工作经验交流) (税务协查工作亮点),希望有所帮助,仅作参考,欢迎阅读内容。
文章相关热门搜索词:加强税务协查工作(税务协查工作经验交流) ,内容如对您有帮助,希望把文章链接给更多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
第五条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证以下情况:
(一)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三)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四)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五)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第九条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稽查局确认,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函、通知单或者协查报告,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有关地区或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应当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案发地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经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应予及时审核处理。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不足上述数额,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组织协查的,可以直接组织协查。
第十一条受托方接到协查函或者通知单后,由稽查局长或主管税务局长签批。
需要本级协查的,应及时进行分捡,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承办机构实施协查;需要下级协查的,批转下级实施协查。
第十二条受托方完成协查事项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十四条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催办,并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
第十五条协查双方在传递协查信息时,均须由主管领导、经办人、录入员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协查函件和有关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受托方应当就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协查系统运行之日起实施。
主要是写明是不是从你那里进货,合同,金额、税额情况写明即可。 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取证内容:
1、购销合同复印件;
2、货物发出情况:货物出库单(验收入库单)复印件;
3、银行存款、现金收(支)情况,有货物交易未付款或少付款的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4、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或金额与我局提供的不符,复印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运输方式及运费支付情况的复印件;
6、如企业注销、失踪户需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情况复印件。申报情况复印件、纳税检查情况证明;
7、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并已处理,应将处理情况复印。
8、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货清单复印件。
税务协查就是协助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工作,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及快捷,准确,方便的查案工具及手段。作为税务协查的客体,工作注意如下几点:
一、如实填写: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二、证账表单:注意数据之间勾稽关系。
三、个别地方若需掩饰:需要环环相扣,能够自圆其说。
你问的是受托方还是委托方的要求?我的判断你可能是应受托税务机关要求进行配合的。下面主要以此假设回答:
1.购销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
2.合法支付凭据复印件(如银行转账单、对方收款的收据等);
3.记载该业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明细复印件;
4.若还有可以辅助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明细清单等也一并附上复印件;
5.如果可能或者税务机关要求,可以提供货物入库明细、原材料使用明细记录等复印件。
6.如果税务机关还要求你进行询问的话,那就配合他们作个询问笔录吧。希望你好运。
税务异地协查往往容易错过最佳时机,给犯罪嫌疑人造成脱逃的机会。一个较大的税务案件,往往牵扯的人员较多,情况复杂。如果协查方人员不得力,会使案件复杂话。不利于案件的处理。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全国联办,联查,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是否要补缴还是要问税务局的,另外万的增值税是.5万不要万的。
标签: 税务协查工作亮点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jiuchutong.com/gongshang/393428.html 转载请保留说明!上一篇:吉林市税务开票用什么软件(吉林市发票查询网) (吉林税务发票自动查询系统网)
下一篇:扬州税务学院住宿(扬州税务学院附近景点) (扬州税务学院住宿环境)
友情链接: 武汉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