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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佛山工会经费,主要由企业向佛山总工会进来缴纳,再由企业到银行开立工会委员会账户,企业工会需要使用时,向总工会申请,返还缴纳工会费用进行工会活动使用(暂时不能超过缴纳总额的%),但现在基本上都是先申请下来后,再决定怎么用。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文体等。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主席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群众活动方面。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法律分析: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了该实施细则。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在甘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依法依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甘肃省综合费金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等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证明。实行委托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沟通,敦促单位行政依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要统筹安排工会活动,争取行政补助收入,对因工会经费不足需要单位行政给予补助的,应向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并列入工会预算或工作(活动)计划。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产业工会经费收支实行的是专款专用的方法,第一审批权在工会,一般由企业工会主席或主任掌握签字报销的权利,第二,工会经费只能用于职工,尤其是第一线职工。如访贫问苦,慰问职工等,第三,必须在职工工会大会上定期报告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的出处以及当前的余额。
第四,随时接受职工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号)精神,省总工会对《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7号)进行了修订,已经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行政)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会员职工的需求定项目,以项目促落实,切实保障、维护会员职工权益。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辽宁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二)基层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单位行政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费。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以内,奖励金额应控制在每人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如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没有相关规定,可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学时不超过元;正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元;副高级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元;中级及以下技术职称,每人每学时不超过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高不超过4学时。
(二)文体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外,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装备,可按年人均不超过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人均不超过元,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的,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按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因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观看电影的,可发放观影券并实名签收,年人均不超过元。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基层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补助费。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元,每日不超过元。
(三)宣传活动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以及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元。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元金额的慰问品;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元金额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元的慰问金。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元以内的实物。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元金额的纪念品。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极端天气情况下,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用品,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之内,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具体办法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基层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有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时,购物发票写明单位、具体品名、数量等明细;用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教师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各基层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发〔〕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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