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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以物易物"换货协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 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 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之间“以物易物”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税法尚未明确之前,可比照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双方应在货物移送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并具销售发票。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纳税义务人是委托加工企业,受托加工企业(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人 委托加工企业需要为加工货物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受托加工企业的消费税 受托加工企业取得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希望能帮到你!
消费税一般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为纳税人,在销售环节纳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确认收入即果销售实现时的5月8日开票即纳税义务发生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就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且货物已移送并暂估入账的情形下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号公告明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号令)有如下规定: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点: 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流转税,都是全额征税的税种,不得从销售额中减 除任何费用。 2、消费税与增值税通常是同一计税依据
1.两者都是对货物征收;
2.对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需要征收增值税,两者计税依据是一致的。
3.二者都属于流转税;
4.二者都具有转嫁性;
5.消费税纳税人同时是增值税纳税人。
1、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含消费税税额),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税额); 两者都是流转税。
2、消费税的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只在货物出厂销售(或委托加工、进)环节一次性征收,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增值税是在货物生产、流通各环节道道征收。对从价征收消费税的税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额的税基是相同的,均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3、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4、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种,中央收取%,地方收取%。但交增值税的时候是交到国税,然后由国税划拨%给地税。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全部归中央所有。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主要是围绕主要税制要素来进行,如纳税人选择、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和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方面。
1.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对两类纳税人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会产生相应的税负差别。
2.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税务筹划。主要可以通过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收益。
3.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主要有: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规定,获得提前抵扣的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等。
4.税率的税务筹划在税率的税务筹划中,应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另外,对于兼营高低不同税率产品的纳税人,一定要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杜绝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发生。
5.减免税的税务筹划。充分利用增值税起征点、即征即退、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出口退税筹划中主要通过选择合理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
(二)消费税的税务筹划要点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2.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主要通过缩小计税依据,可达到直接减轻税负的目的,如可利用转让定价(注意不要突破独立交易原则)。
3.税率的筹划。针对消费税的税率多档次的特点,根据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开核算,以求达到节税的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销售时纳税。 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
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报关进口时纳税。
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 增值税纳税环节是指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批发到零售过程中,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的环节。主要包括: (1)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移送使用环节; (2)货物的批发环节; (3)货物的零售环节; (4)货物的进口环节;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环节. 生产环节本身不需要纳税,但货物进入移送使用环节需要纳税。如工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年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日、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1、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日内申报纳税;
2、以1日、3日、5日、日或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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