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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跨区域涉税事项对于建筑行业来说比较普遍。
首先由本企业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自主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打印下来,加盖单位公章。
其次带着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甲乙双方总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等材料前往经营地所属税务局报备,并在经营地所属税务局按照总分包合同收入差额的2%预交增值税款及相应的附税,还有部分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和个所税。
最后,开完票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表》做缴销,税务局会给个“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备企业留存。至此全部操作完成。
《外经证》已于年改革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年9月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号),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事项进行了改革,简单地说,是把外经证改成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把“外经证”税收管理事项按其管理实质,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所以,申办流程及使用方式有一些忙变动。
外管证过期后申请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在已经不再使用外管证了。税总发〔〕号: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不是完全按照一般纳税人预缴。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跨地区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税务网站进行涉税事项预约申请时,需预先缴纳税款。将纳税人涉税事项所需的预约服务,分为“税务机关受理前预交税款”和“税务机关受理后预交税款”两种。2.小规模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时选择代征代缴模式,可享受代征代缴服务。在此模式下,涉税事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则进行预缴税款。因此,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的具体方式,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涉税事项的不同而定,并非完全按照一般纳税人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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