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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转变”:即:固定管户向流程管事转变、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转变。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提高了征缴力度,有利于将社会保险费基向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靠拢,解决长期存在的费基不实的问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说,税务部门的强制性也有助于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对于欠缴社保费的罚则,规范市场主体的社保缴费行为。
通俗来说就是,目前有的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更为常见的是不给员工全额上社保。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这种情况有望得到改变。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
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企业不会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资来缴纳社保。举个例子,虽然你的实际工资每月有元,但企业却按照社保缴费下限元来给你申报和缴纳社保费,这样一来,虽然当期你到手的工资会变多,但长远来看,你的社保权益是受到损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会变少。
而社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你和单位得按照实际工资元交社保。这样一来,虽然你和企业当期缴纳的社保费会变多,拿到手的工资会变少,但长远来看是划算的,这将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权益。
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税务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七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九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税务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税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主要负责全国性的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组织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组织实施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反避税调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实施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负责全国性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税务总局承担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附歌谱)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扎实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审判管理,强化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当前及今年后几个月的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执法办案工作任务,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年至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年6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年6月7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守住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担当,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维系当代人福祉和保障子孙后代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农业绿色发展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总体上看,农业主要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农业支撑保障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为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6号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经研究,现将公证执业,特别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予以发布,请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年8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拟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稿)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4月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并切实做好普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从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年8月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年 9月日。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下)
本规范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年8月日起施行。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 年9月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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