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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是由企业上年度的在职职工人数乘以安置比例的结果,再减去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员工数,最后再与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数相乘得出的。
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数×所在地规定的安置比例-安置残疾人员工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企业的在职职工,是指企业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例子: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人,无残疾人。应缴纳的保障金=**1.5%=元。
只算在编人员,你的残疾人保障金是*0.*当年平均工资,在编人员有残疾人且拥有残疾证可少交或免交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中国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而成立的一笔专项资金,由残疾员工人数占比不足1.5%的用人单位所缴纳,具体的缴纳方式为:缴纳金额=(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员工总人数*1.5%-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残疾员工总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员工平均工资。不过在年因为特殊原因,中国对残保金的缴纳推出了分档减免的政策,具体如下:
1、残疾员工比例在1%-1.5%之间的企业,需按%的比例缴纳残保金;
2、残疾员工比例在1%以下的企业,需按%的比例缴纳残保金;
3、在职员工总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时无需缴纳残保金。
按实际残疾人数报。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实际按排的人数报残联劳服所,并且要带残疾人的残疾证进行申报。残联劳服所按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残疾人数进进审核。如果符合国家减免残疾人保障金要求后就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减免残保金。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中国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而成立的一笔专项资金,由残疾员工人数占比不足1.5%的用人单位所缴纳,具体的缴纳方式为:缴纳金额=(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员工总人数*1.5%-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残疾员工总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员工平均工资。不过在年因为特殊原因,中国对残保金的缴纳推出了分档减免的政策,具体如下:
1、残疾员工比例在1%-1.5%之间的企业,需按%的比例缴纳残保金;
2、残疾员工比例在1%以下的企业,需按%的比例缴纳残保金;
3、在职员工总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时无需缴纳残保金。
(一)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6;
2、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二)对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1、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满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8;
2、 在申领岗位补贴年度内,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不足个月的,岗位补贴金额=当年本市月份月最低工资标准×.7%×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月份数;
(三)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本单位连续就业时间,以该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为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未达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规定条件时,重新计算招用残疾人连续就业时间。
(四)用人单位招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按其当年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五)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残疾人毕业生),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规定费率为标准。享受补贴时间为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个月内;
(六)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样计算的
(应安排残疾人-人数减去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残疾人保证金的计算方式:
应缴纳的保证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月1日至月日。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5、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6、逾期惩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
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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