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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 (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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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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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上有钱税务局未扣医保款是个不好的情况,但并不是责任问题。医保款的缴纳是个由纳税人主动缴纳的过程,税务局只是负责征收和监管,如果出现未扣医保款的情况,主要责任在于纳税人自身没有按时缴纳。如果纳税人发现这种情况,应尽快补缴医保款,并向医保部门咨询相关问题以便及时解决。所以不要过度担心责任问题,只要及时补缴医保款即可。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按时缴纳各项税费,以共同建设美好的社会。同时,我们也要了解各项税费的缴纳方式、相关规定等,以便避免出现因不了解规定而导致的后续问题。

2. 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是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要突出抓好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

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既要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又要严于勤于自律自省,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

要深刻认识“一把手”的职责使命,既要“一心一意”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忘初心,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又要“把向把关”,把牢政治方向,严把纪规关、敢于说不;还要“手动手巧”,既要挂帅又要出征,通过自己的亲力亲为,弘扬工匠精神,化解矛盾难题,当好税收改革发展的“领头雁”,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征程上善作善成。

3. 税务局监督执纪工作方案

1、办公室处理市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和重大会议材料;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综合调研、信访、保密、外事、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及公开、办公自动化;负责税收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经费管理、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接待及车辆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工作规范管理及考核。

2、人事教育科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及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核、培养与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3、监察室负责全局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税务监察工作以及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受理对全局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参与本局干部考察、职务任免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局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助上级调查处理本局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负责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4、思想政治工作科负责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地税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工作。

5、税政管理一科负责全系统营业税、烟叶税税政管理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建筑业、货运行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6、税政管理二科负责全系统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7、税政管理三科负责全系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管理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减免税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8、征收管理科负责督促《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落实;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性地方税收征管制度、办法;负责指导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地税发票管理、税控装置的推行管理以及征管范围的界定;负责指导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和纳税服务;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或审核报批;负责或指导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认定管理。

9、计划财务科负责本系统税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及会统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和检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地方税务经费核算及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市系统实施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综合性税收政策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系统普法教育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审计科负责本系统财务收支、经费管理、基建预决算和税收执法等专项审计。

接受市局人事部门的委托组织实施对系统内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参与本局政府采购事项的审计监督。

、收费管理科负责代征规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管理和政策解释;负责各费金的减免审批(转报)手续和跟踪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负责全市电子产品的选型;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的软件开发、推广应用和技术培训;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工作。

、后勤中心负责机关环境卫生、食堂管理、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公务接待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基层作风和组织建设;负责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管好用好党务经费,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按要求和规定条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训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登记初审上报、业务培训、年检工作;负责初审、报批税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机关工会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干部职工困难家庭的特困扶持和慰问工作。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组织开展会员活动。 1、省级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省级营业税纳税单位的营业税及其它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负责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本市州范围内省级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2、稽查局负责本系统税收执法的监督工作;组织和协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专项稽查;负责地税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负责组织或配合公、检、法等部门打击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案件。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3、涉外税收征收分局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涉外纳税单位地方各税的管理、检查和指导。负责对本局人事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党群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承办省、市地方税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 税务纪检监督存在问题

一是统一认识、明确责任。稽查、监察和征管部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形成“一案双查”工作合力。

二是加强协调,强化监督。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侦查。

三是明确分工,规范流程。稽查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以规范的文书报征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是明确重点,增强实效。要进一步细化“一案双查”各环节工作内容和责任,增强“一案双查”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保证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5. 税务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税务督察局是负责监督和检查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组织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和检查纳税人履行税法、税务法规和税收政策的情况;

调查和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推动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完善税收制度;

加强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

总的来说,税务督察局的工作旨在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纳税人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 税务监督执纪问责情况报告

需要对村级账目进行规范管理和公开透明化。因为村级账目的混乱和不公开不透明会导致村级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以及不公正的分配,影响着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需要通过建立村级会计制度、完善村级资金管理体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等方式,对村级账目进行规范管理和公开透明化。此外,还需要增强村民的自我监督意识和参与度,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公示公告等方式,让村民以及相关监督部门更加了解村级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最终达到规范管理和公正分配的目的。

7. 税务系统监督执纪现状

针对监督执纪力度不够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加强纪律审查机关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纪律监督职能,全面落实监督执纪主体责任。

2.完善监督执纪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之间的信访办结案件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机制,打通信息壁垒,提升监督执纪效果。

3.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巡视、巡察、督查、检查等常规监督的作用,加强监督执纪力度,对存在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快速查处,并严肃追究责任。

4.提高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素质。加强干部培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纪律观念,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8. 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和不足

明确结论:签订放弃社保协议后,无法投诉或处理业务的单位是社保部门,而不是地税务局解释原因:社保部门是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的部门,其处理业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社保方面,一旦签订了放弃社保协议,对于社保方面的问题和业务将由社保部门负责而地税局则是负责税收管理的机构,在个人社保方面没有相关权利和责任内容延伸:如果个人在就业和社保方面遇到问题,应该首先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和处理,如果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可以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而地税务局则应该主要负责处理涉税问题和税收管理的工作,不能处理个人社保问题

9. 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现行办税服务厅涉税服务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办税服务厅办税排队拥挤,办事效率低下

(1)在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中,我们了解到,纳税人希望办税手续再少一些,工作效率再高一些,办税时间再短一些,纳税成本再低一些等此类问题。在这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都做了积极努力和探索,如大力度推行个体户预储帐户管理,企业网上自助申报、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网上税务局”的建设等;这些措施的确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也缓和了征纳矛盾;但我们也不可否认地看到,征收期内纳税人排队等待叫号办理涉税事项的现象还在发生,因为服务效能、网速过慢等原因发生冲突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办税服务大厅整体形象。

(2)现行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综合服务岗、申报纳税代开发票岗、发票管理岗、税务登记岗。各个时段工作忙闲不均,一人一岗,环环相接,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则会导致此类涉税事项无法及时办结的情况,影响整个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仍需多头排队,不可避免造成窗口排长龙的局面。各级税务机关应从如何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出发点,更多从纳税人角度考虑,优化办税流程,提高服务效益、加强税务人员素质。

(二)、办税服务厅人员工作、心理双重压力

(1) 在办税服务大厅的工作中,大部分工作是简单重复的机械劳动,持续在岗时间长,工作量大,眼疾、颈椎、腰椎等职业疾病严重影响工作人员的健康,时间久了,有时还容易产生疲劳、厌倦、消极等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发生工作效率降低、服务质量下降、与纳税人争执等不良问题;工作积极性难以长久保持,工作过程中的专注程度及发现问题的敏感性也会逐步降低。

(2)办税服务厅是窗口单位,迎接检查多、考核多、要求高、监督多,责任追究概率高,懂得多,操作多,工作量大,出问题就多,大部分干部职工始终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强大的工作压力使他们都不愿从事此项工作。每次进行岗位轮选时,其他科室的税收工作人员说本职工作如何难干,可一旦让他到大厅去工作,竟无人愿去大厅。由此可能给办税厅人员带来的较大的思想精神压力,为了解决大厅人力资源不足,各地税务机关采取外聘人员,而非正式干部。

(3)办税服务的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不足。由于受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单一的影响,大厅人员都是从上班到下班在忙碌中度过。每天只是忙于应付日常纳税服务工作,业务学习机会比较缺乏。新的政策法规接触不到或很少,特殊的工作环境是有些工作人员想静心自学,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他们并非惧怕工作繁重劳累,只是深觉工作单调,青春在日复一日简单重复的机械劳动中已似停滞,心中稍存无奈。

二、改进的建议

(一)优化办税流程,重整窗口职能

(1)现行征管软件工作流程注重内部监督制约,注重权力的分解,讲究程序规范,充分考虑了执法责任监控的需要,许多业务办理分散在多个部门和岗位,过程较为繁琐;业务处理细节上,人员责任心有弱有强,操作水平有高有低,工作能力有好有坏,由于数据录入不准确、文书审批流转不及时、操作不到位,降低了办税效率,容易引起纳税人不满。同时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造成责任不清和管理上的漏洞。建议办税服务厅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譬如征收:可以分服务岗和管理岗;或管理岗参与进来,有效解决“征管”脱节,信息传递不畅,有效解决容易产生推诿、扯皮、划分不清的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2)建立各岗位有机衔接,可以整合窗口资源,实现“一窗多能”“一窗全能”职能,真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总体要求,使纳税人尽量在一个窗口就办理完所需的涉税事项,征收期忙时,可以增设窗口,闲时可以撤并窗口,使大厅人员从真正意义上解脱出事务性工作,有时间接受或自学各种技能。我们要培养一岗多能、一人多岗、多面手、全能型人才,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工作高效运行,有效缓解了窗口业务量不均衡而带来排队等候的问题。

(二)积极探索和加强导税员制度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速,税收政策、征管方式、办理涉税事宜等也经常发生变化,如果税收宣传和办税指导工作不能同步进行,势必引发征纳矛盾。我们应当将征收、管理部门有机结合,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在征收期内,建立有责任心的业务骨干坐班导税,一方面缓解大厅压力,另一方面让其他岗位的税务干部参与进来,更进一步贴近纳税人,使服务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教育培训,干部交流、福利待遇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倾斜,譬如培训机会优先考虑大厅人员、轮岗交流办税大厅工作人员优先挑选岗位,各类津贴等福利待遇方面显著提高。这样一来,一是可以激励其他科室的人员到征收一线工作,二是可以有效刺激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主动性。

(四)加强领导监督制度,部门配合协调联系制度

(1)建立和实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每月征收期定一日,领导班子成员轮换在办税服务厅值班,集中解决和处理纳税人咨询和反应问题。

. 税务局年监督执纪报告

如果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如果是高考作弊,可以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

(年5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发布,根据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税务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 (税务局监督执纪存在问题)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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