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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能变更为独立法人,总公司将分公司注销,再投资设立一个独立法人的新公司就行了。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此条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已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但对总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为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号令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可见,分支机构即使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要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需要补充的是,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号)的精神,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以下简称号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根据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自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可见,新政策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登记制。
企业名称中冠以总字的必须要至少设一个分支机构。在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中,企业名称中冠以总字的企业,说明该企业是总公司性质的企业,这类总公司性质的企业,必须至少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才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总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年8月1日起执行。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因此,若企业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汇总缴纳。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下列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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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纳税人是说营改增之前就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试点纳税人是说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涉及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人,也就是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但是符合营改增范围,要改或已改的纳税人。这个你可以详见国家营改增政策,目前营改增工作已经全国推广,不在存在试点范围。只有部分行业尚未开始营改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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