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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本原始单据。
2、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会算清剿报告。
4、财务设备是不是健全,有没有独立的财务室,保险柜,文件柜,有没有会计和出纳,是不是同一个人,有没有会计证。
对于已立案稽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需要发起协查获得异地证据的,由检查部门填制«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确定协查对象和协查要素后,报稽查局分管领导或者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审批。
检查部门应当向协查实施岗位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包括:«税务检查立案审批表»、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和«委托协查情况表»、涉案企业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作案手法、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协查实施岗对检查部门提供的材料逐项进行初审,确认案件已立案且已取得至少一项协查要素的情况及证据。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分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未达到大案要案标准确许上级稽查局组织协查的,包经上级稽查局同意,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协查实施岗接到经批准的«协查申请表(适用于委托协查)»,应当及时额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稽查局是主管全市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全市稽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侧重于管理,比如税源管理、政策的传达和监督等。也有查阅企业财务账目的权力。
税务稽查:侧重于稽查,主要是对企业的账目进行稽查。
两者都是外勤,经常下企业。内勤主要是:办公室、纳税服务大厅等
流程一:选案环节
由税务稽查局选案科筛选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选择方式包括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等。选择完毕后,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再将拟计划税务稽查的企业名单送至检查科进行检查。
税务稽查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不能对企业进行太多太频繁的次数检查。
流程二:检查环节
检查科再根据选案科的企业名单,组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通过采取必要的稽查方法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整理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后,将案件移送至税务稽查局审理科。
检查前,税务稽查应当告知企业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出示或者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采取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查询存款账户、异地协查等方式,对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税务稽查,寻找企业少交税款、晚交税款的线索,但对于多缴税款不属于其税务检查的范围。
检查科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企业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流程三:审理环节
税务稽查检查结束后,审理科对案件进行审理,对于检查人员的初步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形成结论性文书。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则应当提请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检查结论性文书:
1、对于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案件审理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案件审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否存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审理中对于存在不合规行为的检查资料,应当要求检查科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拟对企业或者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流程四:执行环节
税收执行部门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要求当事人进行补缴税款,待执行完毕税款入库后形成执行报告,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案卷管理科室,进行入库保管。
对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应当依法签字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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