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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按次申报的纳税人,于取得收入后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元。
法律分析:(1)供货或运输单位名称,填写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2)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或型号规格填写。
(3)金额,填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合计金额栏的金额。
(4)货物入库时间,填写货物验收入库的时间,一般可以按货物入库单上记录的时间填写。
(5)记帐凭证号码,填写根据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进行帐务处理时记帐凭证的编号。
(6)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凭证号码,空白不填。
(7)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时,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不足份的,在本表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小计数填写在“合计”栏。如果专用发票抵扣联超过份,需填写两张以上表格的,在每张表格的“小计”栏填写小计数,同时将每张表格的小计数汇总填写在第一张表格的“合计”栏,其他表格不填写“合计”栏。
(8)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有关数据的,经市、县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
(9)其它各栏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符合规定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对于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其中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4.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5.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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