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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特定条件下可以核定征收,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日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日期、凭证所载金额、印花税计税金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人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送达纳税人。
企业已按核定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设备采购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不需要再单独缴纳印花税。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如下:
1、月营业额如果在2万元以下的话,在缴纳的时候是0%;
2、月经营的营业额在2万-5万之间的情况下,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0.6%的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税率来进行征税,不超过2万元的部分还是不纳税;
3、月营业额在5万-万元之间,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征税,其他的部分征税不变;
4、月营业额在万元以上的话,此时在征税的时候,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照1.8%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进行。
一、1、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
2、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4、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明或者画销。
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三、以下八种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区别:
1、对财务要求不同。
查账征收对企业财务要求高,须建立会计账簿。
核定征收对财务要求低,没财务人员,不做账也可以。
2、优点不同。
查账征收的优点是可通过收入和成本的比率调节,计算确定缴纳的税额,可把握企业发展方向。
核定征收的的优点是可根据核定的税额安排资金合理支付时间,利于把精力放在经营中。
3、应税所得不同。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核定征收下企业应税所得=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查账(也就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其中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
无论实行哪种方式,一律由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能够准确核算利润的,实行查账征收。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中的一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如果企业的收入和成本都不能准确核算,实行定额征收。所以当你的单位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成本的时候。可以实行定额征收的政策。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收入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一个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定额征收是定营业额,根据确定的营业额征税。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企业申请改变征收方式,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情况,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按规定程序、要求审核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年第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应当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预征率如下:
类 型
预征率
普通住房
2%
非普通住房
3%
其他房地产
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
2%
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额=(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额)×预征率。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对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契税缴纳资料以及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当年政府发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测算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年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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