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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可以通过“黑龙江税务”微信公众号缴纳年医保费(后附缴费流程),也可以等税务、银行系统升级后通过中国银行手机APP和银行窗口缴纳医保费,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补充说明:牡丹江地区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截止到年3月日,在此期间居民均可进行参保缴费,医保待遇自年1月1日起算。
近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年,全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元,达到每人不低于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元,达到每人不低于元。推进制度公平,年全省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元,继续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至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取消封顶线。
《通知》强调,要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要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要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大病保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通知》提出,要在全省范围内加快实施按病种(病组)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深入推进哈尔滨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和医保目录管理。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市(地)级统筹,完善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落实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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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想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的话,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到当地税务局窗口办理: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等)和缴费所需的金额,到当地税务局窗口办理养老保险补交手续。2. 网上自助补交:通过税务局官网或手机app进行在线补交养老保险,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和绑定银行卡。3. 银行柜台补交:到银行柜台办理养老保险补交手续,直接向银行柜员缴纳所需金额,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注意的是,补交养老保险时需要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和金额,并保留好缴费证明。同时补交养老保险可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详情可咨询当地税务局。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经营性教练场(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四条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过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按规定到公安部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省、市(行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申请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自有经济技术条件应当符合地方标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相应规定,并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持合法身份证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立项;经批准立项的,应当在8个月内筹建完毕。
(二)持《开业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三)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四)经批准开业的培训单位,由批准机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经批准立项后,8个月内未筹建完毕,无正当理由的,取消立项资格;已履行完全部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仍未开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立项、开业申请后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立项、开业申请后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培训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改变培训范围、停业、歇业及进行年度审验,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全日制是指学员在有限培训期内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
学时制是指学员按学时不限期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按《开业条件》规定的经营类别、培训种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不得异地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仅限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开办,并在本校内招生培训。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在招生前日内向当地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计划。开学后日内,应当持学员培训登记表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学员证。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应当执行和使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的各类教员、教练车辆与学员的配备比例,应当按《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应当使用与考试车型相适应,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教练车辆。
教练车辆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并随车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全国统一的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聘用的教员,应当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需租用训练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选择有经营资格的经营性教练场组织学员训练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到具有经营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报名,经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入学和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前的一次性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和考试。
体检表样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统一制定,交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发放。
第十八条学员培训期满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组织学员参加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免费参加一次培训和补考。
第十九条培训单位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当按规定开据《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
培训单位在发生其他业务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票据和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二十条培训单位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培训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自行定价。
第二十一条培训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初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持培训结业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和使用省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处以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教练车辆与学员配备比例不按规定执行的,处以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教练车辆不在指定部位悬挂标志牌或者不随车携带《教练车证》的,处以每辆车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培训单位聘用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教员的,处以元罚款;教员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的,责令其参加培训,并处每人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培训期满后,不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直接报考驾驶证的,处以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无培训结业证人员考取驾驶证的,由发证机关缴销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和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统一的培训费标准自行定价和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在规定的工作日未办结有关审核、批准事项的。
(三)未经培训滥发培训结业证的。
(四)受理无培训结业证人员考取驾驶证的。
第二十八条因执法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省农垦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接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年黑龙江高本贯通的学校有: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农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省护理高等专科学校。今年试点确定以上六所高职类院校可以实施高本贯通,专科学习三年后,经学校考核合格,晋升为相对应的本科院校。
把当地税务App下载完后进入医保交费小程序。选择代缴后,把他人的医保帐号信息输正确。选择交费的月数和划扣的银行卡号填写好提交就可以了。
第一步:微信搜索“黑龙江税务 ”公众号,然后点击进入并关注 第二步:然后点击进入,在公众号下方的菜单栏中点击“我要办”-“社保费办理” 第三步:然后点击进入,然后点击进入,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第四步:然后选择地市,点击“缴费” 第五步:然后进入,完善个人信息即可进行医保缴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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