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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担负着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职能,主要任务是查偷堵漏,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全国地方税收秩序的规范。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和发票协查;
二、负责受理、查办、转办、督办群众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
三、负责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五、负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收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实施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负责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
七、负责税务行政案件的听证、复议、应诉的举证工作;
八、负责传达、落实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任务,指导稽查工作。
税收征管:侧重于管理,比如税源管理、政策的传达和监督等。也有查阅企业财务账目的权力。
税务稽查:侧重于稽查,主要是对企业的账目进行稽查。
两者都是外勤,经常下企业。内勤主要是:办公室、纳税服务大厅等
国税稽查员工作是做什么?税源管理科员主要是对纳税人日常管理和服务。办公室科员主要从事行政工作。稽查局科员主要是查处偷税行为,办理涉税案件。基层分局科员主要是综合性地管理和服务。
一、建立和落实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员制度。
二、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科学的税源预测分析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税源的变化。
四、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微观管理与宏观监控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发 票管理工作,强化以票控税。
六、大力开发,推广税源监控应用体系提高监控效率。
七、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八、理顺机构,明确职责,发挥税源管理整体效能。
九、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1,工作一般就是每月去客户那里整理客户公司的发票,银行单,工资表,之类的,拿回公司帮客户公司会计做账2,每月去帮客户申报税款,缴纳税款3,帮客户去做税务变更4,帮客户去税局做公司注销5,帮客户去税局申请各种优惠政策,6,应对税局人员的各种检查工作7,等等等等税务局的各种疑难杂症财务公司的税务外勤工作,你不是在客户公司拿资料做资料,就是在税局递交资料。就是处理客户需要在税务局的各种事情,你就是相当于客户公司的兼职财务人
企业如果被突然查账那么就是是有人举报了,第二个原因是经税务部门评估发现有异常时间,第三个原因是根据纳税人信用程度,稽查部门的检查安排(有的三年查一次,有的两年,也有的一年查一次)这是例行公事,第四个原因是由于工作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要求的专项检查(不固定,且很少)
第五个原因就是由于查办其他案件需要调查取证等情况
第一条为了打击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以下简称协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受托方)必须依照本办法接受其他地区同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委托或者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布置,对有疑问的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查证和处理。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立协查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协查的组织、监控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协查信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以下简称协查系统)传递,有关协查资料另行寄送或者报送。
第五条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的协查,采取直接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上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协查,采取逐级发函复函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委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以下简称协查函),同时明确协查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对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受托方发送《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寄送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证以下情况:
(一)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
(三)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四)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查证出口货物是否自产。
(五)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第九条税务机关内部各机构需要委托其他地区协查或者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稽查局确认,分别不同情况填制协查函、通知单或者协查报告,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有关地区或者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应当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的案件,案发地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协查报告》(以下简称协查报告),经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应予及时审核处理。
协查案件价税合计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由地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价税合计在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在1亿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协查。
价税合计不足上述数额,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组织协查的,可以直接组织协查。
第十一条受托方接到协查函或者通知单后,由稽查局长或主管税务局长签批。
需要本级协查的,应及时进行分捡,并填制《协查处理单》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承办机构实施协查;需要下级协查的,批转下级实施协查。
第十二条受托方完成协查事项后,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经稽查局长或者主管税务局长审批后,传递给委托方,并按照委托方的协查要求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第十四条对受托方逾期未回复协查结果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催办,并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催办单》。
第十五条协查双方在传递协查信息时,均须由主管领导、经办人、录入员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协查函件和有关证据资料必须依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同时备份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受托方应当就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诿、敷衍。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协查工作进行逐级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的回复率等指标逐级进行考核,定期通报协查情况。
第十九条省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在每半年终了后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协查系统运行之日起实施。
税局查账有问题,会有权停止你公司所有工作。
标签: 税务稽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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