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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里的税金具体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里财产转让所得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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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里的税金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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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进行正面列举不同的是本条对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的界定采取了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方式。唤没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税收种类较多各税种又可能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没有一个绝对恒定的态势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将来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税种或者取消某特定的税种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蚂滑的新变化所以本条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做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是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收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这类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本条就是基于这个考虑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做了除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闷链腊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税务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如我国实现的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者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税金:除毁颂困樱渣企业所得税和允纤念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你是指《企业磨尺顷所得税法》第八条里的税金吗?

原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困穗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瞎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官方原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 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 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 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 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 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单位、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 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 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 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信、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 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 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 的资格审核、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 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 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 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政府对外办公 大厅设置小尺亏郑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 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等相关材料核验、指标确认通知书打 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 5 月 日配置新能源小 客车指标,每年 6 月 日和 月 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指 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配置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家庭和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指 标,单位申请指标数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指标配置; (三)通过配置获得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

业陵颂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 万元(含)以上;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 万元(含)以上。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 1 个指标,每增加 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 个指标, 但年度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总数不得超过 5 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年度可以申 请 1 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 1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 万元 (含)以上的可以申请 1 个指标,每增加 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个指标,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 个,新能源小客车指 标总数不得超过 5 个。

第九条 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 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总人数不低于 2 人。家庭主 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将来的指标持有人空激。家庭主 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申请资 格条件;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双方父母, 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条件;

(三)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申请人如离异,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 的小客车的,则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离异应当满十年, 年 6 月 1 日前已离异的除外;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 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家庭获得指标后,所 有家庭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申请配置指标;

(六)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 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

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 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上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 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 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 份信息和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 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 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民政部门 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 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 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 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 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 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 8 月 1 日至 月 8 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 月 1 日至 3 月 8 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3 月 9 日归 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 4 月 8 日前反馈审核 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 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 4 月 日 前(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5 月 日前反 馈复核结果。

8 月 1 日至 月 8 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月 9 日 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 月 8 日前反馈 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 月 日前( 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月 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 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 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 标,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里的税金具体指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里财产转让所得是什么意思)

第十五条 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截 至 年 月 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累计参加摇号 6 次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 1;每多参加摇号 6 次,增加 1 个阶梯 数,以此类推。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 1 个阶梯数)。 年 1 月 1 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每多参加摇号 2 次,增加 1 个阶梯 数,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 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 2 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 1 分。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 1 阶梯加 1 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按其开始轮候时间距离以 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 1 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 1 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 或轮候的,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 积分各增加 1 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 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 和]×家庭代际数。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 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 际数。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最多为 3 代。

第十七条 家庭与个人同池摇号。家庭总积分和个人阶梯数即 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 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八条 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年 度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 %优先向家庭配置,%向个人 配置。家庭申请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 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 标的,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家庭新能源指标配置有剩 余的,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第十九条 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 予以公证,配置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 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家庭摇号中签或者积分排序入围的,由本市公安人 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资格进行再次联动核查。核查通 过的,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不能通过 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和手机短 信,通知家庭主申请人在 6 个月内办理并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公 证书可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 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 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打印 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 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保留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家庭和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申请 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资格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申请人员构成如 发生变化,属于人口自然增减、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变化的,应当及 时变更信息,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个人申请人信息发生 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 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家庭积分重新计算,个人摇号阶梯数和新能 源轮候时间不受影响。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编码从指 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 确认通知书之日起 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 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公证机构办 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 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 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 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 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 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 客车的,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 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 需指标证明文件,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第二十四条 自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 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不再设置 个月的申请时限。 年 月 日前,未在 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 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 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 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

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应 当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先行缴纳该车辆的全部道路停车费,形成欠费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 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家庭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 得更新指标之日起 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 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 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 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 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个月后仍未追回, 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 个 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 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 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

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

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 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 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 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 指标。

第五章 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 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 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 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 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 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 责。

第三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 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申请小客车指标、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 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 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并由市经信 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 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三十三条 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 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 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 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 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 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 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 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 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 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 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 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 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 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指 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可由该家庭的其他家庭 申请人代为持有。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 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 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 ( 年修订)》自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细则( 年修订)》(京交发〔〕 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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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 / 阳仔

撰文 / 阳仔

编辑?/ 阳仔

校对?/ 阳仔

审核BOSS / Mr.孟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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