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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二、依据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缴纳保障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用人单位平等地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收费不是目的,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残保金的计税依据是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总额为应发工资(税前工资),包含计件工资、时薪、奖励金、加班费、补贴、补助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例如企业为职工代付的住宿费用、水电费等,包括了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也包含实物形式的工资。
深圳市残保金征收标准如下:残保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实际差额人数和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之积计算缴纳。
1、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3、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缴费人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4、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当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保障金全年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减按应缴费额%征收;1%以下的,减按应缴费额%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残保金缴纳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百分之一含以上但低于百分之一点五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五十征收,百分之一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百分之九十征收。残保金缴费方法:
1、前往地方税务机关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2、残保金减免前往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4、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月1日至月日。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1.7%=元。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编辑本段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意见》在贯彻执行《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号)规定执行。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在职职工人数在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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