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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同)、党员干部(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情况。
(三)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
(四)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等有关规定情况。
(五)积极配合纪委、监委开展的检查、暗访等工作。
(六)主动反映群众对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纪委、监委开展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七)完成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两者没有区别,只是名称不同,职能一样。
特邀监督员工作是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有效载体和有力抓手。特邀监督员配合有关部门参与行风评议、廉政检查等。 政协特邀监督员是以兼职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参与邀请单位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经济监督等方面的活动,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参与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向区教育局党委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参加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执法和效能监督、廉政监督、预防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等;向区教育局党委提供党的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对教育政风行风情况进行监督,了解并反映教育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工作建议等。
(一)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保证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监督村务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对村民委员会不按程序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事项.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向镇纪委反映。
(三)监督村务公开、党务公开、财务公开情况,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广泛征求村民对“三项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四)监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民主理财,对村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处置情况。加强对村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五)监督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对村属财政性资金、集体资金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纪委反映。
(六)监督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及时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协助镇纪委开展对本村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案件调查、信访处理等各项工作。对村委会成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由村监督委员会主持。
(七)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要求,对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负责全局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保密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负责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阅、保管、复印、借出、清退、缴毁等工作。
四、熟悉本单位保密范围和保密重点,协助领导落实防范措施,按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湘潭房产向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协助领导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本局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干部职工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任务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A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B拟不的;C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D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贪赃枉法、、暴力取证等违法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E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
(一)组织推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推荐。
(二)公民自荐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自荐。
对不动产登记窗口环境、办证效率、服务态度、疑难问题解决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并通过社会监督员的呼吁,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关心和支持不动产登记工作。
监督违法违章 保证社区 安全 平安
1、认真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生惠农政策;
2、列席本村(社区)“两委”渉及民生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各类会议;
3、对村级开展的工作、落实的政策心中有数,并负责对群众不清楚的政策进行宣传解释;
4、负责对本村(社区)落实民生项目、民生资金及物资管理、分配、使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
5、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发现问题及时向镇纪委报告;
6、协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暨民生监督组对涉及本村民生事项问题的核查工作。
1、辅导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做好发展队员、编队选举、奖励处分等工作;
2、培养少先队干部和积极分子,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健康,发展他们的兴趣和特长;
3、经常了解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学习、健康和生活等情况;
4、主动向党团组织、学校行政、教师汇报工作,向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以取得指导、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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