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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2017第17号(国税总局2017年17号公告) (国税总局1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9

1. 国税总局年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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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年3月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年4月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年4月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年6月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号

答案是:年以前的专票符合条件,还是可以使用的。

1. 如果您取的是年月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

2. 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年第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3. 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第一类企业年金

据记者了解,可抵税的年金险既不是平时缴纳的“五险一金”中的养老金,也非保险公司日常售卖的年金险,而是指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的税费扣除不需要个人主动申请,如果纳税人所在企业有企业年金计划,并且纳税人参与了,是会自动显示抵扣金额的。但是企业年金并非强制缴纳,个人在市面上也买不到,因此并非人人都有。

第二类商业健康险

此处特指税优健康险。居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元/年(元/月)。

税优健康险的基本架构是一款“医疗险+万能险”的一年期消费型健康保险,保费在扣除医疗险费用后,剩余部分存入万能险账户,用于日后缴费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但不能取现,目前年化收益率约2-2.5%。

据保险专业人士介绍,税优健康险除了可抵扣个税外,还有两大优点:可以带病投保以及保证续保。不过他同时指出,税优健康险的保额并不高,对于健康人群,年保额在-万元,终身保额在-万元。如果是已经生病的既往症人群,行业普遍做法都是每年保额就只有4万元,终身保额万元。

因为税优健康保险带有政策性与普惠性,具有保证续保、带病投保、不设免赔额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高。为了避免逆向选择风险,保险公司一般仅接受公司团体投保,极少险企开放个人购买。

第三类税延养老保险

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特定行业除外)的个人,应按税延养老保险扣除凭证记载的当月金额扣除当月的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元孰低的办法确定。

简单来说是指,现在纳税人通过购买税延养老保险来提高个税起征点,等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补交税款。税延养老保险目前仅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可购买。有保险经纪人透露,因为税延养老保险的利率和市场上的年金险相比并没有优势,再加上可抵税额度较小,一直不受关注。

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上述三类保单,可以获得独一无二的“税优识别码”,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自行申报。以税优健康险为例,能享受每年元(每月元)的税前扣除政策。但元不是实际减免的金额,按月薪1万来测算,每年大概能少交元的税。

4. 国税局年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附歌谱)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态势,扎实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审判管理,强化服务保障,认真做好当前及今年后几个月的审判执行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执法办案工作任务,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

国税2017第17号(国税总局2017年17号公告) (国税总局17号公告)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年至年期间单独发布的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对废止决定公布前的行政行为不服,在决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进入再审程序的,除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与当时有效的法律相抵触外,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裁判。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年6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年6月7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首推以来,通过对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

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守住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担当,对保障国家食物安全、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维系当代人福祉和保障子孙后代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农业绿色发展实现了良好开局。但总体上看,农业主要依靠资源消耗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态退化的趋势尚未有效遏制,绿色优质农产品和生态产品供给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农业支撑保障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为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提高供给质量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攻方向,全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提升供给体系的中心任务。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国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有力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看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传统优势正在减弱,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矛盾和问题突出,特别是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迫切需要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时代。现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

为了健全用人机制,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的需求,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务员聘任工作,保障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有关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6号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制定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经研究,现将公证执业,特别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予以发布,请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已经年8月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拟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修正稿)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4月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我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动国家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并切实做好普法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从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上)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年8月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年 9月日。

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下)

本规范经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年8月日起施行。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勇于创新,开拓进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增强了纳税人获得感。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科学定价方式,合理降低垄断行业价格,推进垄断行业降本增效,促进垄断行业可持续发展、消费者合理负担,提出以下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一些地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问题仍然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国务院办公厅 年9月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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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1号

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7-1之前的发票是可以报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自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以7月1日前没有开税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报销,到7月1日起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税号就不能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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